新興縣直事業單位備考:從“杭州保姆縱火案”看死刑的執行方式

新興縣直事業單位備考:從“杭州保姆縱火案”看死刑的執行方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死刑複核一案,依法裁定核准莫煥晶死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後向莫煥晶進行了宣告,並於2018年9月21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莫煥晶執行了死刑。時間回到2017年6月22日,杭州藍色錢江公寓豪宅起火,僱主家母子4人身亡。嫌疑人鎖定為保姆莫煥晶。2017年06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莫煥晶涉嫌放火罪、盜竊罪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2018年2月9日,“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一審被判死刑。備受關注的“杭州保姆縱火案”終於塵埃落定。願逝者安息,生者堅強。該案件中被告人莫煥晶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這裡涉及到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法律模塊的重要考點-死刑的執行方式。

死刑的執行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首先,關於立即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其次,死刑緩期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根據《監獄法》第2條的規定,在監獄內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滿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在這一知識點中,常考死緩執行的年限即2年,以及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後的處理結果。考生一定要注意這兩個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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