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公司不發工資條,違規!

2018年8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公司不發工資條,違規!

新個稅法不僅提高了個稅起徵點,還對工資條上的一些展示項目作出明確要求。

第一,工資條必須包含這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第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對企業中的普通職工而言,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都算做個人所得。

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也就是說,單位發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不向員工提供類似“工資條”的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屬於違法行為。

1月1日起,公司不發工資條,違規!

第二,單位不發工資條,違規!

用人單位該不該發工資條?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依據這一款規定,企業不發工資條違規。

1月1日起,公司不發工資條,違規!

關於工資條,大家還要明白一點:

工資條包含諸多勞動權益,關鍵時刻可做證據

小小一張工資條,包含了諸多勞動權益。

工資條不僅能反映員工每月工資總額,還能判斷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有沒有在工資中扣除員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個人所得稅。

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是以一定的工資起點為標準,工資條也能顯示單位是否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發放工資,這些都在工資條中能夠得到體現。

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工資條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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