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納是企業義務和員工的權利!為什麼?

員工和企業經協商同意後,簽訂自願放棄繳納社保費用的合同,這種行為是否有效?回答是清楚的:此種行為是違法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中,關於企業應當於用工之日起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並且必須在員工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在社保費用統一由稅務部門徵收之前,已經嚴格禁止了私自簽訂協議放棄社保,或者將企業繳納部分直接發放到個人工資中的做法。企業如果有此行為,不會因為協議影響員工主動維護自己的權力,要求補繳社保費用。如果被社保部門發現,企業也會受到嚴格的處罰。2019年1月1日之後,企業與員工的這種私下協商行為將不會再出現。

社保繳納是企業義務和員工的權利!為什麼?

如果企業與員工有協議,或者強迫員工簽訂類似協議,不管員工是否自願,都可以主動向社保部門舉報,要求企業補繳所欠的社保費用。同時,員工也可以依據企業未繳納社保費用,提出辭職,並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這是法律賦予企業的義務和員工的權利,任何協議和合同的效力,都不應與法律牴觸。社保費用稅務徵收,全面堵塞了企業繳納社保的漏洞,使社保政策更能體現其保障作用,為勞動者提供了堅實的後盾。

社保繳納是企業義務和員工的權利!為什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