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籤就行,這些條款不用看”,說這話的人正在侵權!

你有沒有在旅遊、租房、買房籤合同時被對方告知:“這些條款都是通用的,不用細看”的經歷?

打算出國遊玩的趙女士因家事取消了行程。報團時她和旅行社簽訂了合同並預先支付了15000元。現她想解除合同,自願承擔合理損失,並要求旅行社退還剩餘費用,卻被告知,按照合同條款約定:“旅遊者出發前4日至6日退團,按旅遊費用總額的95%賠償旅行社損失”。趙女士認為旅行社有失公允,向法院提起訴訟。

小吳是一名大學生,去年12月他購買了一套總價81萬元的房子,首付款為24萬,餘款須在2月1日前辦理好銀行按揭貸款申請手續。可誰知,銀行以小吳為在校學生無還款能力為由,未予批准貸款申請。小吳去找房產公司協商,卻被告知其簽訂的補充協議中約定:“如買受人的按揭申請未獲銀行最終審批同意,買受人應在銀行審批終了之日起5日內付清剩餘房款。”小吳將該房產公司訴至法院。

直接籤就行,這些條款不用看”,說這話的人正在侵權!

“央視社會與法”提醒大家:像趙女士和小吳簽署的含有這類有意加重另一方責任的“格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的!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它不僅被用於旅遊合同、購房合同,像保險合同、勞動合同、租賃合同中也常會涉及。常規的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甲方提前擬定好,可在大量的交易中反覆使用,從而提高交易效率。

但由於它“單方制定”、“未經協商”的特點,一些條款制定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會在格式條款中進行不對等約定,目的是讓當事人乙方承擔更多的不利後果。上述案例中的趙女士和小吳便是這類“格式條款”的受害者。

那在哪些情況下,合同中的條款會算作無效的格式條款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

5、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6、造成人身損害可以免責的條款無效。

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無效格式條款。如商家規定的“發生特定情形,商家概不負責”、“本商品離櫃後概不負責”、“錢款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等情況,是無效的格式條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9、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

文中提到的旅行社和房產公司違反了格式條款提供方應公平合理分配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判令旅行社扣除必要費用後,應將剩餘團費退還給趙女士;小吳可解除與該房產公司的合同關係,房產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小吳退還購房款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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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後簽訂的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有格式條款時,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1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

接收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在簽署前仔細閱讀條款的各項內容,注意查看是否有雙方權利不對等的條款內容,及時諮詢和解決。

3

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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