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签就行,这些条款不用看”,说这话的人正在侵权!

你有没有在旅游、租房、买房签合同时被对方告知:“这些条款都是通用的,不用细看”的经历?

打算出国游玩的赵女士因家事取消了行程。报团时她和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并预先支付了15000元。现她想解除合同,自愿承担合理损失,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剩余费用,却被告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旅游者出发前4日至6日退团,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5%赔偿旅行社损失”。赵女士认为旅行社有失公允,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吴是一名大学生,去年12月他购买了一套总价81万元的房子,首付款为24万,余款须在2月1日前办理好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可谁知,银行以小吴为在校学生无还款能力为由,未予批准贷款申请。小吴去找房产公司协商,却被告知其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如买受人的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最终审批同意,买受人应在银行审批终了之日起5日内付清剩余房款。”小吴将该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直接签就行,这些条款不用看”,说这话的人正在侵权!

“央视社会与法”提醒大家:像赵女士和小吴签署的含有这类有意加重另一方责任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它不仅被用于旅游合同、购房合同,像保险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中也常会涉及。常规的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甲方提前拟定好,可在大量的交易中反复使用,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但由于它“单方制定”、“未经协商”的特点,一些条款制定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会在格式条款中进行不对等约定,目的是让当事人乙方承担更多的不利后果。上述案例中的赵女士和小吴便是这类“格式条款”的受害者。

那在哪些情况下,合同中的条款会算作无效的格式条款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如商家规定的“发生特定情形,商家概不负责”、“本商品离柜后概不负责”、“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等情况,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文中提到的旅行社和房产公司违反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公平合理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令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剩余团费退还给赵女士;小吴可解除与该房产公司的合同关系,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吴退还购房款24万元。

直接签就行,这些条款不用看”,说这话的人正在侵权!

如果今后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有格式条款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

接收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条款的各项内容,注意查看是否有双方权利不对等的条款内容,及时咨询和解决。

3

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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