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八天重傷妻 既受刑罰又賠償

近日,贛州經開區法院審理了因離婚財產糾紛問題引發的一宗故意傷害案,依法判處被告人鍾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沒收作案工具鐵錘一把、螺絲刀一把,並賠償妻子邱某四萬餘元。

被告人鍾某與被害人邱某是夫妻關係,因離婚財產糾紛問題產生矛盾。2018年1月25日6時許,被告人鍾某帶著鐵錘和螺絲刀前往贛州市蓉江新區某公交站臺處,找到了被害人邱某所駕駛的公交車,當時該公交車停在公交站臺,之後被告人鍾某跟隨被害人邱某上了公交車,在公交車駕駛室的位置雙方進行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協商。在7點10分許因協商未果,被告人鍾某拿出準備好的鐵錘擊打了被害人邱某的右肩及大腿。被車上一名乘客阻止後,又從上衣口袋拿出螺絲刀捅刺被害人邱某臉部,導致其臉部出血。被告人鍾某下車後撥打了110報警,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發當日被蓉江新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經查,案發前8天被告人鍾某剛刑滿釋放。

案發後,被告人鍾某對被害人邱某未進行賠償。經鑑定,被害人邱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報告人鍾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鍾某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被害人邱某要求報告人鍾某賠償因本案造成的損失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法律責任的承擔,並不區分家庭內外,只要達到法律規定的傷害程度,就算是家庭成員之間也要追究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夫妻之間的民事賠償,法律規定,婚內侵權損害賠償應執行夫妻個人財產而不是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肇事方只能以個人財產作出賠償,沒有的話,也只能自己設法籌集,不能動用另一方的共同財產進行賠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