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工傷、工亡法律實務處理彙總(申請、認定、賠償、維權)

導讀:本文共分為三個部分:申請認定流程彙總、賠償標準彙總、維權方式彙總。為了大家閱讀方便,將大家最為關心的工傷、工亡賠償標準放在第一順位,申請認定流程放在第二順位,維權方式放在第三順位進行闡述。本文將通過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醫療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卹金等賠付標準和工傷、工亡的認定標準、申請時間、應提交的資料、社保行政部門受理時間及認定的時間、勞動能力鑑定途徑及方式和不服工傷認定結論及不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工傷待遇有爭議等情況下的維權方式進行闡述。

2018年工傷、工亡法律實務處理彙總(申請、認定、賠償、維權)

工傷賠償標準彙總

一、1-10級傷殘勞動關係、社會保險處理方式:

1、1-4級傷殘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7-10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27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23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21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8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13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9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7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三、1-10級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的90%/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的85%/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的80%/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的75%/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的70%/月(用人單位支付)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的60%/月(用人單位支付)

七級傷殘

八級傷殘

九級傷殘

十級傷殘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1-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以重慶為例,根據《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整理:

一級傷殘

二級傷殘

三級傷殘

四級傷殘

五級傷殘

重慶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級傷殘

重慶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七級傷殘

重慶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級傷殘

重慶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級傷殘

重慶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級傷殘

重慶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革命傷殘軍人解除勞動合同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時,已從工傷保險基金享受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不再重複享受。

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2017年度社會保險工作適用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7〕138號文件規定:在重慶市2017年度社會保險工作中,適用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重慶市統計局公佈的2016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7386元(5616元/月)執行。(下同)

五、1-10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以重慶為例,根據《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整理:

一級傷殘

二級傷殘

三級傷殘

四級傷殘

五級傷殘

重慶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個月(用人單位支付)

六級傷殘

重慶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用人單位支付)

七級傷殘

重慶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個月(用人單位支付)

八級傷殘

重慶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用人單位支付)

九級傷殘

重慶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用人單位支付)

十級傷殘

重慶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用人單位支付)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七、護理費

  1、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殘後的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八、醫療費

以重慶為例:

對於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

因病施治、合理檢查用藥所產生的醫療費均應當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負擔。但對於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家屬要求高規格用藥或採用診療項目超過工傷保險報償範圍的,應當由要求一方負擔由此產生的醫療費。定點醫療機構未徵得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同意擅自使用目錄外藥品或診療項目的,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承擔費用。

九、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一、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二、工傷復發待遇

十三、再次發生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以新發生工傷的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綜合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018年工傷、工亡法律實務處理彙總(申請、認定、賠償、維權)

工亡賠償標準彙總

據國家統計局2018年1月18日公佈的統計數據,2017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則上述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未參加工傷保險,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一、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以重慶地區為例:6個月×5616元=33696元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配偶每月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2017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6396元×20=727920元。

四、其他工亡情況

1、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的待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3、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申請流程彙總

一、工傷認定標準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職工由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即便符合上述兩點情形也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二、工傷、工亡申請時間

1、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單位沒有這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勞動者自行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

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特別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三、工傷、工亡申請應提交的資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四、社保行政部門受理工傷、工亡申請時間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五、社保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工亡時間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六、工傷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的結果直接影響後續的賠償。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七、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八、職工派遣出境社保處理方式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2018年工傷、工亡法律實務處理彙總(申請、認定、賠償、維權)

維權方式彙總

一、對勞動能力鑑定不服的處理方式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對工傷賠償有爭議的處理方式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應當先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於仲裁結果不服,可以繼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用人單位、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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