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水利局原局長陳元雄涉嫌犯受賄罪案一審宣判

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7年間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桂平市水利局原局長陳元雄涉嫌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元雄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對被告人陳元雄違法所得的贓款人民幣480000元,予以繼續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陳元雄利用擔任桂平市西山鎮人民政府鎮長、桂平市馬皮鄉黨委書記、桂平市水利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公司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並利用其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間接通過他人收受房地產老闆鄒某、覃某、方某等相關人員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73萬元。2017年3月,被告人陳元雄將人民幣25萬元退還給方某。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元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達73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根據被告人陳元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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