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攻略】彙算清繳必知的13個政策變化!

2018年度彙算清繳已經開始,跟以往大有不同,大家趕緊學起來。13個政策變化!財務人一定要牢記於心!掌握新政策,是財務人員順利完成彙算清繳的必備功課!

【稅務攻略】彙算清繳必知的13個政策變化!

變化一: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結轉了

原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新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財稅〔2018〕15號)


變化二: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新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18〕51號)


變化三:部分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了

原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新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財稅〔2018〕76號)


變化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新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8〕99號)


變化五: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的政策更優惠了

原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新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財稅〔2018〕7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


變化六:部分固定資產,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了

原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新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財稅〔2018〕54號)


變化七:取消委託境外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限制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變化八: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變化九: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範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


變化十: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號)


變化十一:創投企業優惠推廣至全國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其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變化十二: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

需要注意的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該文件還規定了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稅收優惠;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變化十三:責任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稅前扣除。該公告適用於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


來源:稅務大講堂、國家稅務總局、北京朝陽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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