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得知邬某某在富顺县富世镇“彩虹酒吧”与他人发生纠纷,遂电话邀约杨某甲、卢某等人带人到彩虹酒吧助场。后被告人刘某某先自行前往“彩虹酒吧”,杨某甲、董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在彩红酒吧门口,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言语理论时,董某对被害人杨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刘某某见状也对杨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杨某甲用刀刺伤了被害人杨某、兰某某。随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遂依法提起诉讼,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庭上,公诉人举示了全案证据,并结合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量刑情节及当庭的表现提出量刑建议。法庭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并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该判决已生效执行。
文|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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