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某與張某曾有過生意來往,之後,張某向朱某借款15萬元,張某以種種藉口拖欠沒有歸還。一天,朱某在菜市場看到某討債公司發的廣告,內容是可幫助債權人討欠債。朱某於是撥打了廣告上的電話,接電話的人自稱為公司負責人袁某。之後雙方簽訂了代為追償債務委託合同,朱某向袁某支付手續費3000元,但其後討債公司一直未與朱某聯繫。
又過了一段時間,朱某遇到了張某,便向其討要債務。但張某稱自己早已把欠款交給了他委託的袁某。朱某便再去聯繫袁某,卻發現委託合同中的討債公司的註冊地址系虛假,袁某本人也早已下落不明,而朱某甚至不知道袁某的真實姓名。朱某想到法院起訴,但按照現有情況,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說法】
很多案例顯示,所謂“討債公司”基本不靠譜,委託他們討債有極大風險。根據法院對相關案例的審理,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風險之一:手段暴力不合法。
“討債公司”經常採用的討債方式是威脅、恐嚇或非法拘禁等,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當其觸犯刑法時,委託人有可能被認定為“共犯”一併懲處。
風險之二:討債成功後可能攜款逃跑。
部分債權人將債權憑證等關鍵證據交由“討債公司”,“討債公司”的業務人員拿到債權憑證後,可能自作主張地與債務人進行和解,進而極大地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同時“討債公司”往往事先收取一筆手續費,可能存在“討債公司”的業務人員在收取手續費後或向債務人討要部分現金後攜款逃跑的風險。
風險之三:超過訴訟時效債權落空。
債務糾紛的終極解決方式是到法院起訴,由於“討債公司”的業務人員普遍素質不高,缺少專業知識,在討債過程中可能未保存訴訟時效得以延續的相關證據,導致對方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抗辯,債權人“打官司”債權落空。
風險之四:“討債公司”不合規,委託人難以維權。
討債公司多為一人公司,往往無固定辦公地點,無固定員工,資金往來走個人賬戶。一旦“討債公司”違約,債權人的催討難度極大,即便向“討債公司”提起訴訟且勝訴,執行難度依然很大。
總之,利用“討債公司”催討債務,可能會帶來極大的風險。正確的做法是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以規避和降低相應的風險。(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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