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是否有權轉讓地下車位使用權?

用戶65981909


地下一層的停車位,從建築屬性上來講,它不僅僅兼顧停車位置,還兼顧人防功能,也就是說,在戰爭時期地下停車位,就變成了防空洞,平時可以兼顧做停車位使用,但是不能銷售,只能租賃,或者購買一定的使用權,這種車位沒有產權,而且絕對不可能給你產權,因為這是堅固的人防工程。



在平時的時候,這種地下的停車位,是可以出租給業主使用的,有權租賃給,業主使用,畢竟這個建築是開發商花錢建設的,算是兼顧人防戰略使用,和平時期,不存在人防使用,可以當做停車位置,開發商當然有權轉讓使用權,租給你,是正常的,從權屬上來講,屬於國家人防戰略公共配套,平時的使用權,歸開發商,可以出租給業主的。

地上的停車位,理論上開發商,物業公司,是無權出租給業主,本來這些地上的面積,就屬於業主共同所有,這個時候畫出停車位,在出租給業主,這就屬於違規了,但是目前的業主,對這些政策,可能一無所知,也沒人願意,得罪開發商,所以就這麼稀裡糊塗的出現租車位,也無所謂,如果真正劃歸起權屬,這些都歸業主所有,有一些正規的小區委,成立業主員會,是可以彈劾物業公司的,當然沒有這方面的意識,那也就無從談起,凡是在小區裡邊有建築的車位,基本上都可以辦證,凡事不能辦證的車庫車位,都可以理解為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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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位必然在地下車庫裡。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進入了公攤面積,這是衡量地下車庫權屬歸屬的關鍵。如果是進入了公攤面積的,那麼地下車庫就屬於全體業主(各業主按各自房屋產權面積來分攤擁有的份額)。開發商出租、出讓其使用權都是侵佔了業主的權益。如果沒有進入公攤面積,那地下車庫的權限就歸開發商,如何使用就是開發商的權限。開發商出租出售其使用權都沒有侵佔業主權益。


房屋保姆


有房本就有權力,反之則沒有!


海先生—房產投資人


可以。

物權法74條,規劃的車位可以以出售出租贈予等方式約定。所以有產權的地下車位可以出售,沒產權的車位可以出租或者以長租的方式轉讓使用權。還有比如別墅配套的地面停車位可以贈予。


用戶2871317382031


不可以 完全不可以


HR為你而來


這就看購買房屋時與開發商怎麼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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