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這樣的房子,省了一大筆錢,但小心不給你過戶!

買房熱,一直是我們中國社會的現狀。

但市面上房價太貴,或者說咱們手頭不寬裕,於是有了“撿漏”行為。

但這樣的行為有保障嗎?

這樣的房子買了算數嗎?

希望大家除了好好思考,也要詢問專業人士的意見。

今天案例的委託人陳軍就是這樣,他工作幾年後準備結婚買房,可是負擔不起,正好朋友張丹想出售手頭的一套經濟適用房。

買了這樣的房子,省了一大筆錢,但小心不給你過戶!

這套房是搖號買的,價格相比商品房優惠很多。

2007年夏天,二人口頭約定,房子價格60萬元,陳軍先付一半,待辦理過戶手續後再付尾款。

因雙方都是朋友,沒有簽訂書面協議。

陳軍給了30萬的首付款後,張丹把購房合同等所有房屋相關材料都交給了陳軍。

陳軍搬進房屋後進行了裝修,並一直入住至今。

2015年,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了,但房子的價值已今非昔比,陳丹一直以各種理由拖著不辦。

陳軍覺得不對,留了個心眼,在與張丹進行電話溝通時進行了錄音,錄音中張丹承認房子是陳軍買的,房屋總價款60萬元,陳軍出了30萬的首付款。

買了這樣的房子,省了一大筆錢,但小心不給你過戶!

但無奈協商越久,分歧越大,張丹主張雙方之間根本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即使存在合同關係,也因為這套房是經濟適用房,不能進行買賣,合同無效。

陳軍知道,只能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於是來到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找到李松律師,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

李松律師分析稱: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陳軍與張丹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但是雙方已經形成了口頭上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從現有證據能夠看到,陳軍向張丹支付了30萬元的首付款,有銀行的轉賬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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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陳軍支付首付款後,張丹就將房屋交給陳軍,並將購房合同等房屋相關資料一併交付。

陳軍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一直入住至今。

而且電話錄音中,張丹也承認張軍支付了30萬元的首付款。

至於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必須書面形式?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1條規定: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但此法律規定是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的規定,所以對合同效力不產生影響。

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陳軍已經支付首付款,張丹接受首付款之後也交付了房屋,可見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係。

至於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如同張丹所說,因房屋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房,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呢?

買了這樣的房子,省了一大筆錢,但小心不給你過戶!

李松律師認為合同是有效的。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

出賣人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當事人又在轉讓該已購房屋的合同中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陳軍與張丹在2007年達成口頭的房屋買賣協議,現在房屋已具備辦理過戶登記條件,所以合同應是合法有效的。

陳軍提出,如果張丹不認可房屋總價款是60萬元,如何來確定房屋的總價款呢?

李松律師指出,電話錄音中張丹承認房屋總價款為60萬元。

並且在訴訟中,也可申請法院通過第三方評估公司對房屋2007年時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再結合與張丹之間的錄音,從而證明房屋當時交易價格。

李松律師提醒大家,房屋價值過高,買賣時最好有書面協議,同時,購買還在限制交易期限內的經濟適用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存在風險,需謹慎。

你買的是社會保障性住房嗎?中間出現過什麼問題?留言跟大家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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