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闖紅燈的行人,拒絕人道主義賠償會怎樣?

鍋大魚


人道主義賠償,這個是基於道德層面,沒有任何強制力,不賠償並不會怎麼樣。

一般來說,對於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原則上根據雙方之間的過錯程度進行認定。在實踐中,則是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為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理論上認為,機動車同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及行人處於弱勢地位,發生人身損害的可能性更高,並且國家要求機動車強制性繳納保險,也具被賠償能力。所以這裡的10%的責任承擔,本質上也是一種人道主義賠償。但是,人道主義的賠償被立法確定,就不再是人道賠償,而是法律賠償責任,負有賠償義務。


葉律師


首先可以明確回答你,在交通事故的賠償當中不存在人道主義這一說。我們平時所謂的人道主義賠償,其實很多人並不知道,就是在交通法當中規定的那個10%賠償條款,機動車在與行人相撞,導致行人死亡或財產損失的,即使是沒有過錯也要賠償10%,這個看上去好像不怎麼合理的10%就被理解成人道主義。

對於這個問題,我以前也想不通,感覺我自己都是正常行駛,對方明顯違規而且全責的情況下,為什麼我還要承擔10%的賠償呢?直到後來朋友遭遇了一場類似事故,把一個橫穿馬路的人撞成重傷,交警大隊出具了責任鑑定報告,在陳述事故經過和分析雙方責任時,雖然說明了對方主要責任,但也指出我的原因:觀察不周,所以也擔負了10%的責任。我們非常不解,就去理論,結果被交警一句話懟了回來,說那麼寬的馬路,你要是觀察細緻,用心開車完全可以避免。

以前有個規定“撞了白撞”,說的就是不管對方是交通工具還是行人,只要一方全責對方就不用擔負任何賠償,這個規定在當時引發了很大的爭議,於是後來就做了一些調整。

這個事情雖然讓人有點想不通,但我認為出於對弱勢方的同情也可以理解,違規者已經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了生命,得到了最嚴厲的處罰,但他們的錯誤還不足以用生命來修正。


元芳有看法


根據法律要求,你根本沒辦法拒絕,可以強制執行,只能咬牙接受。

按理來說,對方闖紅燈,你不小心給撞死了,那是他自己找死,怪不到你頭上,憑什麼要支付對方人道主義賠償。

人道主義補償是指在法律上無賠償責任與義務,處於同情與關懷,予以一定的經濟償。道路交通法規定就算是你沒有錯,但是必須要支付10%的人道主義賠償金,這是死規定,儘管非常不合理,但是你沒有辦法拒絕。

人道主義賠償金主要由你買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金額才會由車主來補齊,所以說,開車的人要特別的注意。不管人家闖沒闖紅燈,你沒注意,就得賠錢。

我認為這項規定非常不合理,行人自己都不在乎生命,隨意闖紅燈,自己想死為什麼要無辜車主來負責,正因為這項規定,才有那麼多人肆無忌憚闖紅燈,如果車主撞死闖紅燈的什麼都不用陪,死了也白死,那得減少多少不怕死的。

我認為闖紅燈的抓到一個重罰一個,最好能上徵信,限制出行和貸款一類。最好是闖紅燈造成的人員傷亡由過錯方承擔,比如車主為了避免撞到闖紅燈的行人,撞到了別的人和車,造成的死傷由闖紅燈的行人負全部主要責任,車主賠10%,那才公平,合理。如果您有更多好的想法請在評論區留言。歡迎關注支持。


等待晨曦r


關於無責賠償10%這個規定頗有爭議,我也想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1-只要是交通參與者就應該沒有強者弱者之分,只有守法與不守法之分;2-這裡所謂的強者應該是指汽車駕駛員,有身價不菲的富豪,也有普通工薪階層,更多的是以之為生活來源的出租車貨車司機;而弱者就沒有富豪了嗎?譬如騎著三四十萬一輛的自行車,等等。3-機動車無責賠償10%顯然是不公平的,你的錯誤憑啥要我買單?但世上沒有絕對的公平,如果機動車完全沒有責任,在交強險範圍之內賠付給對方是可以的,但超過交強險部分就不應該由車主賠償了,否則因對方的錯而讓車主一方賠付就太過了,當然,如果車主一方願意在人道主義考慮願意補償一下則是車主一方的自由,不能強制。4-既然是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規則是必須的,不懂法不能成為違法的理由,更不能成為訛詐的理由,否則就是犯法了。


騎馬過海的浩哥


從法律方面來說,人道主義賠償是法律要求的一部分,拒絕賠錢就要面臨被強制執行。

很多司機或者車主最痛恨的情況不是堵車,也不是車拋錨,而是路人突然闖紅燈,因為其他的還可以解決,而且也不會有什麼大的問題,但是別人闖紅燈,就比較可怕了,畢竟突然出現個人,肯定會產生恐慌,而且撞到人撞死人心裡也難受,晦氣就更不用說了,最重要的是有時候還要賠償,儘管不是你的錯,也要出於人道主義賠償。

其中最令人關注的事件應該是最近發生的事,一位女子在晚上踩著平衡車過斑馬線,而且完全不顧及當時是紅燈狀態。不知道是這位女子覺得司機會及時停下來,還是她認為平衡車比機動車跑的快。不說斑馬線上踩著平衡車過不安全,因為控制不住力道,就可能發生意外。就是紅燈狀態下這位女子也不應該過,而且當時還是晚上,一些司機的視線範圍本來就有限。所以對於這種情況很多人覺得錯全在這名女子,車主沒有任何責任。

因此很多人覺得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要賠償那也是無責任賠償,也就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賠償,對於這種情況不賠償又會怎樣呢?尤其是撞死闖紅燈的行人又會怎樣呢?其實我們應該搞清楚,不是別人闖紅燈,你就什麼責任都沒有。這就好比在幼兒園,別人打你一下,你把別人打傷的道理,肯定不能說都是誰的錯,只能說雙方都有責任。在這件事情上,女子闖紅燈被我們潛意識的認為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但是還要考慮別的情況,比如駕駛員在過斑馬線時有沒有減速行駛,有沒有主動避讓行人,有沒有觀察好前方的路面,如果沒有那也是事故發生的一部分原因,在這種狀態下的賠償並不叫做人道主義賠償,所以是必須賠的。

而人道主義賠償則是你採取了所有的應對措施,但是依然因為對方惡意闖紅燈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所以在這種事情上才叫做人道主義賠償。但是之所以會賠償還是有一定的理由的,並不是隨意說說而已。

因為相對於行人來說,非機動車帶來的危險是致命的,也是無法阻擋的,相對於錢財生命才是最重要的,也是最珍貴的。如果我們只看到了行人的錯誤,而忘記了生命的可貴,也是一種過分的行為。所以所謂人道主義的賠償,從法律和道德的角度都是無法省去的。不過人道主義的賠償也不會有多少,而行人卻要付出健康或者生命就太不應該了,所以行人還是應該遵守交通規則,不要給自己和他人帶來本可以省掉的麻煩。

總之如果撞死闖紅燈的行人那麼人道主義的賠償是目前沒法改變的,但是社會在不斷進步,法律也在不斷完善,也希望一些人的素質也能儘快提高,相信這種事情很快就能得到解決。


百萬口袋


我們假設一下:如果撞死闖紅燈的行人,機動車不承擔任何責任。那麼你真的敢肆無忌憚的開車嗎?看到有人闖紅燈走人行道,你會無視他,直接心安理得上去撞死他,揚長而去,繼續趕你的路嗎?捫心自問一下,不著急,讓子彈飛一會,再回答!



我原來單位的老領導,經常拿這件事情舉例子來教育我們。並不能因為別人做錯事情了,他就是活該,我們就應該肆無忌憚的傷害他。這個例子真的是如醍醐灌頂,一次次提醒著我們自己:“我們是人類,是高等動物,是具有溫情的,是有共情能力的!一個人修養的高低,不正是看他對待弱者的態度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請注意是賠償!!!這是法律規定了必須要承擔的義務,而並非人道主義的補償。法律是以人為本的,在法律面前我們都是公平的。

這個“”責任“”更多的是提醒駕駛員安全駕駛,禮讓行人。從傷害性上來講,機動車是強者,而行人是弱勢群體。作為車主的這一份賠償,而是由保險來承擔,請不要誤解,這並不是人道主義的補償!而行人為此也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反過來假設,假設人是一種非常厲害的動物,可以說是無堅不摧。機動車在人的眼裡就像螞蟻一樣。這時候如果機動車闖了紅燈,而人在正常行駛,發生了碰撞,機動車幾乎沒有贏的希望的話!我們不應該同樣照顧弱勢群體 機動車的利益嗎?


請站在高等文明的緯度思考這個問題:這是人類文明的進步,這是強者寬容弱者的姿態,這是我們敬畏生命的態度!沒有什麼可以成為奪取別人生命的理由!法律不是自然界的原始叢林法則,強吃弱生態鏈!這才是法律以人為本的出發點所在。


美護悠然


在交警的一方肯定是希望通過調節儘快結束。

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可以要求交警立案,並不接受調節。保存好當時的證據(比如1.撞人路段不是法律規定需要減速瞭望的斑馬線附近。2.如果有車載記錄儀及附近有當時的路面監控,可以先期報110,定義被撞死人為碰瓷行為,然後責成110部門調取路面監控並保存好車載記錄儀監控畫面。3.保存好車輛事故時剎車痕跡,因為剎車痕跡可以間接幫助警察及法官判定當時車速。4.一般非斑馬線附近撞死行人都是因為鬼探頭,可以保存好當時車輛事故時遠景照片,說明當時路面情況,照片需要將被撞人及車輛同時拍攝到照片內)。(同時如果交警在處理事件的時候判定你附有責任,可以在判定時用手機錄像交警的判定)。

然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交警判定你無則,則只需要告被害人威脅道路安全,以製造交通事故,用於謀取不當錢財的目的,危害社會安全,這個罪名也不小的。如果在你無責任的情況下(純意外)交警還判定你有責任,可以聯同交警一起起訴,除了起訴被撞人危害社會安全罪,同時起訴交警當時處理事件時違規行為(無責時判定有責是瀆職罪)。

如果敗訴自然死者的治療和喪葬等費用是由保險公司出(這個保險的我不清楚,是按照當時有保就可以賠償,哪怕後期沒在續保的。因為法院判決至少要1-2年。還是要在判決的時候車輛有保險才可以)。

如果勝訴再以敲詐罪起訴死者的親人,有前一判決的結果這個敲詐罪很容易成立的。同時就敲詐罪提起民事賠償。需要死者親人拿出車輛維修費,車輛存儲費,從出事時到詐騙罪判決結束的無車輛使用費,每個城市都有固定的交通費,按天核算。還有一個最重要的是車輛的折舊費。

之後就是法院的強制執行了,可以同時錄像記錄下死者親戚要求的賠償數額,第一是作為詐騙罪的證據,第二是可以要求到賠償金裡,不過這部分錢法院一定不會支持。但可以增加要求的賠償金數額。漫天要價,坐地還錢。

這裡有個很重要的證據是,可以走訪死者家附近的鄰居,儘量多的蒐集死者與家人的關係,任何家庭都不會是每天都和睦的,只要撞人的事情發生的兩三天內,跟家裡人發生過爭執,都可以作為死者碰瓷自殺的證據。

以上方法都不是為了激化警群關係,激化行人及駕駛者之間的矛盾,而是要讓法律制定者及廣大人民代表重視起來,儘早的制定響應的法律,規範行人也規範機動車。讓出現類似事故的時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還有就是不管交警說什麼,一定不要攬責,也不要給傷者或者死者墊付醫藥費,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讓死者(傷者)家屬把票據準備好,沒有票據的費用堅決不承認。

不過送醫過程中肯定會要求支付搶救費用的,個人建議不要超過3000,而且這部分票據要求醫院單獨給你,不能給患者家屬。


Cream陳


題主是不是在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很多人也是對這一條款的規定提出質疑,沒有責任,為何要賠償?郭廣吉律師說說自己的看法。

這一條款法律規定的是賠償責任,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不是基於人道主義的。

一方面,基於人道主義的支付費用,不能叫賠償,稱為補償更合適;

另一方面,上述條款的規定,來源於兩個方面:

1、是考慮到保護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為,不管怎樣,汽車是鐵殼子,速度又快,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險程度高。法律規定是以人為本,為了讓非機動車的一方人身安全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護。所以這麼規定,是為了讓汽車駕駛員能夠更加小心。

2、考慮到弱勢群體利益,一般來說汽車車主經濟實力要好一點,而且汽車入有有保險,讓機動車方承擔一些責任,是為了能更好的照顧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

所以,根據這一條款作出的賠償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不是基於人道主義判決的。


郭廣吉律師


中國法律需要調整,有時嚴得特殊,有時松得歷害,比如說,大學生掏鳥,販鳥就判得過重,對貪官,騙子,特別是造假者就判得過輕,再有就是交通違法責任認定,有時各打50大板,汽車撞死人,司機沒有一點責任,也要拿錢,行人正常過班馬線被撞傷,那就是司機的責任,不管什麼理由。汽車不讓路給消防車,救護車等搶險車輛就是違法,要嚴懲,不能只記個3分2分,罰個3百 5百了事。坦白的說,現在社會上治安較亂,偷摸拐騙無所不在,現在《治》是第一位的,所以少一些“人情”味,多一些治理方法是關建。


耕者有其田54


開車的總覺得,行人有違章行為,自己就站在道德制高點了。因為行人和司機都違章時,行人有生命危險,法律才重點保護行人。

司機很多行為,例如開車的在公交車站停車,在人行道上停車,堵塞消防通道,在地下車庫不減速,半夜進小區按喇叭,過人行道不減速,下雨天濺別人一身水,開遠光燈讓別人看不清等等,自身沒有危險,所以也讓司機們站著說話不腰疼。

司機和行人誰是弱勢群體不是由有錢沒錢決定的,而是由這對關係中行人違章有生命危險,司機違章沒有危險決定的。

司機違章只是罰款扣分吧!沒有人說要把違章的司機抓來槍斃吧?

再說行人闖紅燈時,司機不超速,按規定開車不是也次要責任嗎?

在行人和司機的這對關係中,行人違章司機不違章的情況下,或者司機違章行人不違章的情況下,都是行人有生命危險。

我們立法要講究公平,那麼就兩種思路。第一就是現行法律的思路,行人違章司機不違章的情況下,司機依法賠償一部分錢。第二,行人違章行人負責,司機違章,不管造成什麼後果都讓司機付出生命代價。

第二種思路大家肯定不能接受吧!所以第一種思路是保證公平的好思路。在這裡反對現行法律的都是司機吧?你們不想想,你們違章的時候又沒有生命危險,有哪個行人說要求你們違章要槍斃的?沒有啊!那你們為啥利用你們違章沒有生命危險的優勢在這裡大談誰違章誰付全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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