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陷5億擔保訴訟 擔保未經董事會審議

本報記者 郝嘉奇 夏欣 北京報道

4月1日晚,中超控股(002471.SZ)發佈《關於重大訴訟的公告》,稱公司曾為廣東凱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業貿易”)5億餘元貸款作擔保,現被要求替其償還。

中超控股稱,經自查,公司公章用印記錄臺賬未發現該《擔保函》的用印登記及審批記錄,公司時任多名董、監、高均不知擔保事項。該事項也未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4月2日,中超控股證券事務代表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擔保函》上有黃錦光的簽字,他當時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日期為2018年8月2日。而在另一起案件中,黃錦光也是在這一天以中超控股名義與債權人簽訂了《擔保書》。公司目前已聯繫不到黃錦光。

記者查閱公司公告發現,此前,中超控股原實際控制人黃錦光未經股東大會、董事會同意,擅自以公司名義為其個人、關聯單位、關聯自然人的債務提供了連帶擔保,隨後因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共10起金額達3.39億元。

公章真實性有待查驗

中超控股公告稱,2016年8月8日,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廣東分公司”)等與深圳市紅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塔資產”)簽訂合同,前者作為資產委託人,委託後者投資運作及管理資產。

同日,紅塔資產與華商銀行深圳分行簽訂協議,委託後者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按照前者指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並協助回款。同日,紅塔資產、華商銀行深圳分行與凱業貿易簽訂《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向凱業貿易發放貸款5.8億元,其僅償還了部分利息及本金2900萬元。

公告顯示,2018年8月2日,中超控股向華商銀行深圳分行出具《擔保函》,同意為凱業貿易如期、足額履行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此案由廣東省高院於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為紅塔資產,被告為凱業貿易等。2019年3月13日,原告申請追加中超控股作為被告,法院經審查,通知中超控股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未通知開庭時間。

中超控股證券事務代表對記者說,法院已通知公司提交材料,《擔保函》上公章的真實性需要法院查驗並認定。她還說,凱業貿易無力償還相關債務,公司也聯繫不上該公司實控人黃彬。

記者撥打凱業貿易工商登記電話,未能撥通。

多起類似違規擔保

記者查閱中超控股過往公告發現,雖然其從未披露過該擔保事項,卻有多起類似違規擔保情況發生。

據其2018年年報,黃錦光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以公司名義為其及其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原有的債務追加惡意擔保,擔保材料上加蓋的公司公章涉嫌私刻。

其中一則案件信息顯示,黃錦光於2016年9月向陳偉利借款4000萬元。 2017年8月,黃錦光與陳偉利簽訂了《貸款展期協議》,展期至2018年8月20日止。黃錦光借到款項後,利息只付至2017年6月,各保證人也沒有履行還款義務。2018年8月2日,黃錦光以中超控股名義與債權人簽訂了《擔保書》。陳偉利已起訴黃錦光、中超控股等,該案將於2019年4月16日開庭。

公告顯示,2018年11月12日,因私刻250家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用於融資貸款,黃錦光向揭陽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投案自首。該案11月15日立案。2018年10月22日,中超控股對黃錦光、前董事會秘書黃潤楷就挪用公司資金一案向宜興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該案2019年1月4日立案。

4月2日,中超控股證券事務代表對記者說:“我們這邊也聯繫不上黃錦光,他有一個案件自首了,不知道其是否已經聘請了律師。”

工商資料顯示,去年10月19日,黃錦光不再擔任公司法人代表。

紅塔資產法務部人員表示,公司不能確定凱業貿易是否有能力清償債務,其他問題需發採訪函。記者向其發函,截至發稿未獲回覆。記者詢問華融廣東分公司、華商銀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員均表示需請示後再聯繫記者。

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中超控股方面稱:“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最終需以審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為準。公司將採取法律手段,向惡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追究相關當事方的法律責任。公司將密切關注上述案件進展情況,進一步取得更具體的證據材料,積極應訴。”

由上海高院2018年12月29日出具的,上海躬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顧國平、上海斐訊數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廣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判決書中,法院將上市公司未對外披露擔保函信息,股東會、董事會未發現此擔保痕跡,作為判斷《擔保函》不具有真實性的依據,裁決上市公司無需對顧國平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中超控股認為,該案具有借鑑意義。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玉玲則認為,如果《擔保函》上公司的章是真實的,即使未經董事會、股東會審批,一般來說都會被認定有效。她表示,上海高院上述判決是基於對《擔保函》的真實性有異議,不是上市公司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擔保函》是真實的,即便沒有走內部審批流程,但對外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對抗第三人。

對於中超控股是否需承擔擔保責任,記者將繼續關注案件審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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