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彭德龙
性别:男
地址:上犹县社溪镇龙口村上营组
案情介绍:2014年4月及7月因开店需要资金周转,彭德龙分两次向廖某某借款共计60000元,约定在2014年年底还款。因彭德龙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廖某某遂起诉至上犹县人民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赣0724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德龙偿还廖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另外,上犹县人民法院对邝某某与彭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赣0724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德龙偿还邝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上犹县人民法院对余某某与彭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赣0724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彭德龙欠余某某借款本金13800元及利息;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赣州某某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与彭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上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彭德龙欠赣州某某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货款12000元、违约金240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彭德龙仍未按期履行。经上述债权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4月12日、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18日、2017年12月12日
执行案号:(2016)赣0724执210号、(2016)赣0724执734号、(2017)赣0724执55号、(2017)赣0724执952号等四案
执行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赣0724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德龙偿还廖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
(2017)赣0724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德龙偿还邝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
(2016)赣0724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彭德龙欠余某某借款本金13800元及利息
(2015)上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彭德龙欠赣州某某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货款12000元、违约金24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彭德龙至今全部未履行。
联系举报电话:0797-7132489
此信息独家授权今日头条发布,如需转载,请联系执行法院,自行转载需承担法律责任。
閱讀更多 上猶縣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