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的利息高?不用怕,法律規定這幾種情形下的利息可以不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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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的利息高?不用怕,法律規定這幾種情形下的利息可以不用給!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有一時困難之處,有借有還更是生活的常態,尤其是在資金週轉上,但這也是最容易發生糾紛的,很多網友諮詢法務幫的大部分問題都是涉及借貸糾紛的,債權人想知道怎麼才能追回錢財,債務人則想了解雙方利息約定是否違法以及能否不支付利息的問題。現在令人們更煩惱的問題是,面對高額的利息,到底該不該借錢?今天法務幫就這利息問題告訴大家,有些利息是不用還的,法律上為規範借貸利息過高的問題,已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存在以下幾種情形的,該部分的利息將不用給!

一、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

社會實踐中,很多人在借錢時都不會注意到要明確寫明利息,借條更是很簡單不規範,通常借條這樣寫:今謝某借到陳某現金10萬元,X年X月X日。對利息根本不作約定的,根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25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因此,法務幫提醒大家對借款時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一方在事後又要求支付利息或者起訴請求支付利息的行為,法院是不會支持的,我們注意不要因為對方起訴了就退縮,而私下和對方協商並把本不應該給的利息也支付給對方了,很多人就是利用對方不懂而騙取額外財物的。

二、對利息約定不明的

法律上對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第二款,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據此,對利息約定不明的,例如約定利息為月利率2%或者3%的、或僅逾期還要支付利息的,沒有明確利息是多少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在自然人之間的,一方主張利息的,該主張得不到支持,即我們不需要支付利息;但是在符合借貸的平臺上借款的,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習慣來判斷利息是多少,因此,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這個利息的範圍也只能是在年利率0—24%之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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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息約定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例如:謝某出借陳某2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60%(也即民間說的月息五分),到期後陳某不還,謝某起訴陳某還款的,法院只會支持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也就是說,雖然約定的是5%的月利率,但他最終只能拿到2%的月利率,超過該部分的不受法律保護。並且陳某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還可以請求返還。

四、存在“抽頭”、“砍頭息”的情形

民間借貸中,很多人為避免利息收不回來,都喜歡在本金中預先扣除掉利息,也即民間說的“抽頭”或“砍頭息”,例如:謝某約定借給陳某10萬,借期一年,卻扣掉3萬利息,實際支付7萬給陳某,在借條上卻寫明借款本金為10萬。這種情況下,該扣掉利息的3萬元是無效的,而應當按照實際本金7萬元計算利息。因此,一方要求按照借條金額計算利息的,而非實際本金的,超出該實際本金部分的利息我們是不需要還的。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200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五、借款人提前還款的

我國《合同法》第208條:借款人提前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還利息,提前還的話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來還,而是根據借款的實際時間來算利息,也就是說借款人提前還錢是划算的。

舉例說明:謝某借給陳某10萬元一年,約定年利率36%,四個月後,陳某手上突然有了錢,可提前還款本金加利息共11.2萬元即可,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不得提前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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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款合同無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4種: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據此凡是借貸合同有以上情形的合同無效,則對該利息的約定自然也無效,一方請求還該借款利息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即我們不需要還這寫借貸合同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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