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合夥法則:讓企業跟著你的規則走(附合夥管理制度的協議範本)

哈佛大學教授理查德·弗里曼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就一直在做分享經濟的研究。他發現,在收入分配方面,分享制比工資制更好,因為分享制企業,每提高一個標準差,製造業就可提高8%~9%的生產率,非製造業可提高10%~11%的生產率,並且,員工流失率也會大大降低。

管理合夥法則:讓企業跟著你的規則走(附合夥管理制度的協議範本)

任何變革都會帶來一定的傷痛,合夥人制度也不例外。但是鑑於合夥制的優勢眾多,大多數企業,尤其是互聯網企業都採取了這種模式。當然,合夥制的優勢再多,也需要規則制約。如何讓企業跟著你的節奏走,需要制定管理規則。

值得一提的是,導入合夥人制度的同時,也需要導入法治化的管理體系,只有這樣,才能讓員工守規則,這也是合夥人制度的一個基本前提。

在傳統僱傭制的公司中,員工很反感管理制度。但是當員工或者高層轉化為合夥人時,他們就會自願遵守甚至主張建立管理規則。

實際上無論什麼樣的合夥制,首先必須要有嚴謹的企業章程,約定好企業重要事項的管理方法(例如財務問題,董事、總經理的任命及各自的權限等等)。合夥企業一般都有兩個及以上合作人,這就需要在事前通過企業章程約定好各自的權限和利益的分配等。

另外,還要按照一般常使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來約束和管理,當然,更為關鍵是要把管理規則制度落到實處。

下面附上某公司的合夥管理制度的協議範本:

公司合夥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建立科學、合理的合夥人制度,促進公司健康發展,同時保障公司、員工的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夥制

本條可以闡述合夥制的概念,以及本公司為何實行合夥制,在這裡不一一贅述。

第三條 合夥人分類

(一)一級合夥人:不領取工資收入,不佔用公司公共平臺(或承擔公司公共費用分攤),自主負責市場營銷及項目實施,包括項目信息的搜尋、談判、合同簽定與項目完成,以及團隊成員的招募培訓、薪酬福利及績效考核等管理,財務相對獨立。

(二)二級合夥人:不領取工資收入,免費享用公司公共平臺(自身沒有團隊),主要負責諮詢項目的跟蹤、談判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項目合同簽定後,必須將項目移交公司組織實施,也可參與或負責諮詢項目的實施。

上述兩種合夥人之間可自由轉換,但必須要提前一個月(一個月以上的時間)與公司商定相關事項。

第四條 業務支持

(一)公司鼓勵xx區域以外的合夥人在當地註冊分公司或子公司,註冊費用由公司與合夥人協商解決。

(二)合夥人在進行業務談判時,公司領導或專家免費出面支持商務洽談一般不超過兩次,重大項目不超過三次,相關差旅費用由合夥人承擔。

(三)合夥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請公司領導或專家進行指導、協助,具體費用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

第五條 利益分成

(一)一級合夥人分成。在諮詢項目實收總額中,合夥人收取其中的15.50%(稅前)作為運營費用,包括市場營銷、項目實施及團隊建設等費用;公司收取其中的20%作為品牌管理費用,用於平臺建設、財稅管理(含實收總額的營業稅、分成部分的公司所得稅)等費用。

(二)二級合夥人分成。在諮詢項目實收總額中,合夥人收取其中的15%(稅前)作為營銷費用,公司收取其中的85%作為品牌管理及項目實施費用。

第六條 創業支持

對申請獨立運營的一級合夥人,公司提供為期一年的分成優惠扶持。

第七條 項目合作

(一)一級合夥人接到業務但自身沒有能力完成時,可在按第五條實施分成的基礎上與公司合作承擔,具體分配方式以協商為準。

(二)公司本部承接的業務,也可邀請合夥人及其團隊共同實施,具體分配方式以協商為準。

第八條 信息共享

(一)公司公共平臺接到的業務信息,應按區域分配給合夥人以供其跟進,項目成功後提取項目總額3%的平臺維護費。

(二)公司通過社會關係得到的業務機會,或者合夥人推薦給公司的業務機會,項目成功後均提取項目總額最高不超過15%的中介費。

第九條 團隊管理

(一)合夥人團隊成員可選擇與合夥人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相關責任均由合夥人承擔)。

(二)團隊成員的薪酬激勵與社保福利須有一定保障,具體由合夥人依照公司相關制度,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第十條 合夥人權利

(一)公司品牌、案例數據庫和榮譽資質的使用權;

(二)自身團隊的業務運作、人事安排及財務分配等權利;

(三)公司制訂發展規劃、營銷計劃和重大活動的參與權;

(四)公司修訂合夥人管理制度的參與權。

第十一條 合夥人義務

(二)維護公司的權益不受損害,維護公司形象;

(二)所有業務及收入必須向公司如實反映,完成諮詢項目後均須提交給公司數據庫,並按項目上交各類款項;

(三)與其他合夥人發生衝突時接受公司協調;

(四)接受公司對服務客戶的滿意度調查等。

第十二條 合夥人進入與退出

(一)合夥人來源包括公司員工自行申請,公司領導或員工推薦外部專業人才等。

(二)合夥人申請正式提出後,公司應組織評審確認,通過後簽訂書面協議方可正式成為合夥人。

(三)公司定期、不定期地對合夥人運營狀況進行考察,確認不利於公司發展、損害公司利益時,公司有權提出終止合作協議。

(四)合夥人主動提出終止合作協議時,需提前三個月提出,並與公司辦理各項移交手續、處理善後事宜,包括但不限於項目交接、團隊成員安排及財務事項的釐清等。

第十三條 公司品牌運營

(一)公司負責主導品牌的運營。每年年初,公司應制定當年的營銷計劃,明確營銷方式及營銷費用。

(二)各合夥人應通力合作,根據公司要求及分工完成營銷事項,並積極利用各種辦法推廣品牌,獲取業務信息。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從xxxx年x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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