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外聘工管理辦法

管理制度——外聘工管理辦法

為加強外聘工的管理,規範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增強企業活力,促進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辦法。

1、根據本廠生產經營發展狀況,生產部門或相關辦公室根據各車間/辦公室生產或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請,經廠領導同意,報企管辦統一面向社會或各大院校進行招聘。

2、企管辦嚴格按照用工部門的要求進行招聘,並進行初次面試(面試時,其本人需帶身份證或戶口簿以及學歷或技能證明),初試合格的,要求其入廠進行技能操作試用或經專業領導測試合格方可辦理入廠手續。

3、入廠後的外聘工納入本廠外聘工的統一管理,建檔立案。企管辦和生產辦負責進行入廠規章制度、生產安全、操作規程、企業文化等方面的崗前教育,生產辦負責與其簽訂安全用工協議後,正式上崗。

4、招聘的外聘工必須是身體健全、健康,無違法亂紀、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員。

5、外聘工的試用期及勞動合同的簽訂執行相關文件規定。

6、外聘工的工資發放標準:以下僅作為大洋勞務工調資或調級的基礎依據,具體隨企業整體調資標準執行。

7、在廠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外聘工,除享受正常的工資福利外,還享受年終先進評選、外派出差補貼(參照有關文件)、勞保用品、防暑降溫品、季節性食品食物、節日期間的食物的發放以及企業組織的外出旅遊等其他活動。

8、原則上本廠按有關規定為外聘工辦理五險,外聘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本廠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企業應繳納的部分,由經營辦按月核定,並統一辦理落實。

9、外聘工的吃住均屬免費(正常情況下中、晚餐免費,生產任務緊張需要加班時,早中晚全部免費),但必須按照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者,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10、外聘工在廠工作期間,必須服從企業的統一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企業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不給予經濟補償。

10.1 在試崗期被證明不符合上崗條件的;

10.2 嚴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10.3 上崗過程中失職、營私舞弊、洩露有關商業秘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的;

10.4 因嫖娼、盜竊、賭博、打架鬥毆等行為嚴重影響社會秩序,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

10.5 被勞動教養的;

10.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7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0.8 因個人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

10.9 上崗前,隱瞞個人身體健康狀況,傳染病病毒攜帶者或職業病者;

10.10 甲乙雙方認可的其它情況。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並按國家勞動政策給予經濟補償:

11.1 外聘工因工負傷,經東營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11.2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11.3 甲乙雙方認可的其它情況。

上述人員在合同有效期內,企業按其原崗位工資支付。合同期滿後,企業視情況有權與其解除合同。

12、外聘工要求提前與企業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前三十日告知企業,徵得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結清工資等。未經同意擅自離開者,企業有權不予辦理相關手續或扣發工資、獎金等。

13、外聘工因工傷、殘、死亡及非因工傷、殘、死亡的處理:

13.1 發生工傷事故,由企業組織搶救,並落實工傷、殘、死亡的待遇和負責處理相關事宜。

13.2 違章操作發生事故,應賠償因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13.3 非因工傷、殘、死亡,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14、本廠實行勞務代理主要內容為:為外聘工保管人事檔案、保留編制及身份、按有關規定辦理與其簽訂、終止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宜、處理勞動爭議及訴訟事務、代發勞動報酬、為聘用合同工代扣代繳相關保險金及保險待遇的落實。

15、合同期滿,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發展狀況,有權(與外聘工)拒籤或續簽合同。

16、企業應在當月25日前將每個外聘工上月的勞動報酬核定,廠領導核批後,由經營辦直接核發到勞動人員個人賬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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