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可用好二次拘留

執行工作中,拘留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實踐證明其能起到的威懾教育作用是強大的。但不可否認,有些被執行人認為法院最多就拘留15日,期限屆滿後也只能放人,這種想法讓他們態度囂張,肆無忌憚,從而不配合執行。

實際上,法律並未規定一個案件中只能對被執行人拘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實踐中,有些情況下依法用好二次拘留是必要的,不僅是維護司法權威的需要,有時也能夠消除被執行人的最後一絲僥倖,給執行工作帶來轉機。

筆者所在法院在2018年就曾經辦理過這樣一起案件:被執行人劉某由於不按照規定申報財產,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從而被司法拘留。怎料之後劉某不僅不思悔改,而且唆使他人將自己的女兒兩度“遺棄”在法院大門口,想以此給法院施壓。鑑於劉某行為嚴重阻礙法院執行,我院對其進行第二次拘留。拘留決定宣佈後,被執行人一秒變慫,請求法院從寬處理,主動要求與申請執行人和解,案件最終得以圓滿處理。該案被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頻道《庭審現場》欄目專題報道,在社會上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教育效果。

強制性是執行工作的基本屬性,執行中應該用足“一攬子”強制措施,這樣能夠最大可能地保障執行效果。但是,用足並不意味著所有強制措施輪番上陣即可,因為有些強制措施在適用對象和情形上具有特定性。比如,只有在查到並控制了財產的情況下才能夠進行凍結、查封和扣押,如果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將財產隱匿,上述措施一時便無用武之地。基於此,強制執行措施不僅要用足,還要用好,做到蛇打七寸,有的放矢。

但無論如何,拘留可以說是一種非常有效的強制措施,而且只要不是被執行人玩失蹤,就有實施的可能,其在實踐中應該得到充分的運用。而且在普遍觀念中,被拘留絕非光彩之事,迫於壓力,被執行人通常會選擇履行義務或積極配合執行。如果拘留屆滿,被執行人仍然不接受教育,妨害抗拒執行,可見其對法律毫無敬畏之心,或者認為自己可“一拘了事”。此種情況下,便可依法對其進行二次拘留,打破其不切實際的幻想,當然這也為以後可能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的刑事責任做足了準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即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提出,要進一步加大強制執行力度。實際上,在人民法院開展“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以來,強制執行力度不斷加大,拘留措施的適用率相較以往大幅度提高。如何在此基礎上做到“進一步”,就拘留而言,二次拘留當是其應有之義。(楚 侖)

(原文鏈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3/26/content_153387.htm?div=-1)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