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法律知識:解讀行政主體的分類

【導讀】

山西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為大家帶來事業單位法律知識《解讀行政主體的分類》,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行政法作為事業單位考試中的常規考試科目,其涉及到的概念比較抽象和生僻,不容易區分,例如行政主體的概念和分類。以下由我為各位考生詳細解讀行政主體的分類。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根據行政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劃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

一、職權性行政主體

1.職權行政主體的含義

職權性行政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規定,在機關依法成立時就擁有相應行政職權並同時獲得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組織。它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2.職權性行政主體的類別

職權性行政主體包括以下三種:(1)一般行政機關(一級政府),有人大的政府稱為一級政府。五級政府:國、省、市、縣、鄉。(2)專門行政機關(工作部門或職能部門),即一級政府下行使對外職權的工作部門。國務院、省、市、縣都有,鄉政府沒有工作部門。(3)派出行政機關,分為:行政公署(地區行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省派地管縣”: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行政公署)。撤地設市以後,多數地區都沒有行政公署了。

“縣派區管鄉”: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區公所逐漸被撤銷了。

“縣派街道指導居委會”: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街道辦事處很多,相當於城市裡的“鄉政府”。

我國行政法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參加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非政府組織。

1.行政機構

行政機構成為行政主體有三種類型:(1)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規定而直接設立的專門機構,例如根據《專利法》設立的專利複審委員會;(2)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3)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如工商所、稅務所、公安派出所。

常見的有:企業組織(公用企業、金融企業、全國性公司)、事業組織(學校)、社會團體(律師協會、工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委會、村委會)

注意:被委託的組織和個人不是行政主體

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以及特殊情況下接受行政委託的個人,可以作出行政行為,但他們不是行政主體。常見的有:治安聯防隊、稅收代扣代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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