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被辭退,一裁終局後,勞動者還能不能起訴呢?你怎麼看?

向紓孜


何南迴答

你好

如果仲裁委的判決書你認為不符合實際,或者又找到了新的證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的勞動仲裁判決是一審終審制,不存在上訴的環節。

我在2013年經歷的一個真實案例:某工廠倉庫保管因為倉庫失火被解僱,但是當時並不是他值班,而是另外一個庫管。在進行仲裁時,他因為無法提供不是他值班的證據(值班表被燒燬了,攝像頭也被燒燬了),另一個庫管也說不是他值班,但因另一個是生管的親戚,生管給做了人證,故最後勞動仲裁委員會判決解僱他工廠合理合法,駁回了他的賠償請求。

他找到我的時候幾乎一直在罵,當我提出他能否找到其他證據時,他連我一起罵了,大致意思就是跟勞動仲裁那幫人都一個德行,吃人不吐骨頭啥的。此事也就沒辦法進行下去了。

一週後,他在無意中想起自己那天去家門口的ATM機上取過錢,問這能否作為證據,我又聯繫了一個律師朋友,確認此事還真有可能作為證據,於是和他加律師一起去銀行磨,最後銀行同意調出當日的錄像和取款記錄。

也許他的好運到了,在家中也找到了當時的取款小票,還找到了當天晚上去餐館吃飯的發票(本來是想找個理由在單位報銷的,結果被開除了就沒用上),於是向當地法院提出了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銀行錄像及取款小票能證明當時該員工確實在家,與另一個員工所說的在庫房值班不符,故認定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判決與事實不符,撤銷勞動仲裁委作出的判決,對該員工提出的賠償要求予以支持。

我是何南,你要確保你起訴的理由充分,這樣才有勝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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