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1日,威海高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威海高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被告人宋嘉一、周毅、陳冰山代替考試罪一案,這是威海市首例代替考試案件。
宋嘉一在威海一家大型建築企業就職多年。他工作認真,領導和同事都對他評價不錯,可以說是前途光明。
宋嘉一感覺自己發展的瓶頸就是缺個大學本科學歷,所以計劃參加山東省2017年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拿到准考證時卻發現考試的日期與一個項目檢查的時間衝突。宋嘉一既不想影響工作,又不想耽誤自己的前途,這時他想起了同事和好哥們周毅。
周毅在該企業的另一部門工作,該部門有很多大學文憑的青年人。宋嘉一就找到周毅,讓周毅在部門裡找個青年幫他去參加考試。周毅叫來了陳冰山交代了一番,並把宋嘉一的身份證、准考證等材料交給了陳冰山。
三人對考試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沒什麼瞭解,雖然准考證上赫然記載著: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考試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納入刑法範疇,宋嘉一卻沒當回事。他對周毅和陳冰山說:“這就是個普通考試,監考沒那麼嚴格,等考完了,我請你們吃飯,好好感謝你們!”陳冰山原來還有點惴惴不安,在宋嘉一、周毅再三要求、勸說下走進了考場。陳冰山就這樣代替宋嘉參加了三場考試,在第二天進行第三次考試時被監考人員發現替考,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2018年9月27日,公安機關對宋嘉一、陳冰山以代替考試罪向威海高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承辦人認為宋嘉一、陳冰山分別是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和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均構成代替考試罪。而周毅是犯罪的重要一環,其與宋嘉一、陳冰山有共同的犯意,並通過實施介紹、聯繫行為,將替考者和考試人聯繫起來,促成了替考行為的發生,其行為構成代替考試罪,應當予以追訴。2018年11月6日,威海高區檢察院遂將宋嘉一、陳冰山、周毅三人以代替考試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嘉一通過被告人周毅讓被告人陳冰山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三名被告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宋嘉一、陳冰山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毅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同時,宋嘉一、周毅有自首情節,陳冰山構成坦白,且考慮到宋嘉一因工作原因找同事替考,事出有因,陳冰山替考沒有牟利行為,主觀惡性較小,對三名被告從輕處罰,2018年12月10日,判處宋嘉一、陳冰山、周毅犯代替考試罪,宋嘉一處罰金八千元,陳冰山處罰金六千元,周毅免予刑事處罰。
檢察官給你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代替考試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本案中的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僅僅出於哥們義氣,就幫助聯繫、實施代替考試行為,殊不知找人替考和為他人替考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在此提醒廣大考生,要想金榜題名,沒有捷徑,正所謂“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千萬不要妄圖“替考”,落個害人害己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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