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小律師: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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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小律師: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定義 】

根據相關規定,聚眾賭博,是指“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累計達5000元以上的;或賭資數額累計達5萬元以上的;或參賭人數累計達20人以上的。以及組織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開設賭場,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經營的方式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的行為。在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或者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屬開設賭場。

【 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以上法律規定看,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的量刑明顯不同,那麼,什麼是聚眾賭博,什麼是開設賭場?二者如何區分,就成了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關鍵。

北京刑事小律師: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中對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的行為該如何區分提出了具體的標準: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而開設賭場的規模一般較大,其營業場所大,賭博的工具齊全,賭博方式多樣,有專門為賭場服務的人員;

2、聚眾賭博的場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時是臨時租賃,有時是臨時在賓館裡開房進行的,而開設賭場的賭博場所一般具有固定的營業地點和場所;

3、是聚眾賭博的時間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而開設賭場的時間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

4、是聚眾賭博一般具

有隱秘性,而開設賭場一般具有半公開性;

5、是聚眾賭博的賭頭往往會利用其人際關係和人際資源來召集、組織每一次的具體賭博活動,而開設賭場的經營者一般情況下不親自參與召集、組織人員參與賭博;

6、是聚眾賭博的賭頭本人有時會參與賭博,開設賭場的經營者本人一般不會參與賭博。

從以上的規定看,聚眾賭博具有聚眾性,即三人以上,達到一定金錢數額或人員數,即可構成。而開設賭場,不但要有營利性,而且必須要具有經營性和服務性,也即要存在賭博提供場地、工具、接受投注等一系列的服務,或者建立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聚眾賭博具有個人參與性,而開設賭場是以服務的形式出現,個人可能參與也可能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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