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是什么?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基数,其标准应当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不是职工的所有劳动报酬均计入最低工资,职工下列劳动报酬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中: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包括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住房补贴等;

(四)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当前是指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转自: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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