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多人非法獵捕、出售、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蒼鷹的刑事案件

近日,民和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多人非法獵捕、出售、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蒼鷹的刑事案件。

民和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多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苍鹰的刑事案件

案件經過

本案被告人陳某德、張某英、馬某三、喬某傑、嚴某旦、蘇某存、祁某傑、祁某得、冶某林、吳某科、陳某軍、嶽某林、蘇某旦、趙某周(已病故)十四人均為民和縣本地人。自2017年9月至12月期間,陳某德、喬某傑等十四人出於養鷹、玩鷹的目的,分別在民和縣李二堡鎮、峽門鎮和西溝鄉等地多次獵捕、出售、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蒼鷹20餘隻。其中絕大部分蒼鷹被販賣,部分蒼鷹因看管不善,自行脫逃飛走,另一部分被民和縣森林公安和被告人家屬放生。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德、祁某傑、祁某得、冶某林、陳某軍五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張某英、嚴某旦兩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馬某三、喬某傑、蘇某存三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吳某科、嶽某林、蘇某旦三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在審理期間,被告人趙某太因呼吸衰竭死亡,法院依法裁定對被告人趙某太終止審理。綜上,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社區矯正部門評估意見以及其悔罪表現,依法對陳某德、喬某傑等十三人分別判處五年六個月至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並分別處以罰金。

民和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多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苍鹰的刑事案件

編者語

蒼鷹作為中小型猛禽,屬鳥綱、隼形目、鷹科,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

民和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多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苍鹰的刑事案件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已明確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非法獵捕、殺害、收售等任何傷害或破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全社會應正確對待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愛護地球,保護動物,保護大自然,共享人與自然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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