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单位被判赔2万4合理吗?

何均堰


你好,从你的问题来看,我肯定你说的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导致单位被判赔偿24,000的事一定是经济补偿。只要仲裁或者法院这么判,那么就是合理合法的。

我先大概的说一下事情的经过始末,然后再介绍法律是如何处理此事的,这样你就能理解为什么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但单位照样被判赔偿2.4万。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无论是真的自愿还是被单位逼迫),劳动者从入职的时候就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单位本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但忽然有一天劳动者不干了,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给劳动者补缴社保,同时要求单位支付因此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应该就是事情的始末了,所以单位不仅要支付24,000给劳动者,还要帮劳动者补缴社保。

劳动者能够得到这些权益,是因为当地的劳动部门在制定劳动政策的时候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而且执法的力度很强且很严格,这对劳动者来说是好事。单就单位被判赔2万4来说,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所以只要当地的劳动执法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那么判赔24,000就是合理合法的。

能做到上面的赔偿,根本的一点就是劳动者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是无效的,当地的劳动法规偏向于保护劳动者,认为只要是无效的行为,单位就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各个地方的劳动政策又不一样,并非所有的地方都支持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还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的行为。例如在江浙地区,当地劳动政策就明确规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如果事后又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部门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如果后面劳动者又去告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部门又支持劳动者的请求,那么一定表明当地劳动部门是认可劳动者的这种做法的,只要当地法律政策这么规定了,那么劳动部门依规判令单位赔偿劳动者经济补偿就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劳动者在江浙一带要求这样的补偿,结果被劳动部门驳回,那么做法也是合理的,因为地方法律就那样规定的,只要按照当地规定来执行,就是合理合法的。

不管怎么说,这件事告诉用人单位一个道理,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哪怕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要么强制交社保,要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单位不用支付赔偿)。这件事也告诉劳动者一个道理,自愿放弃社保后又要求单位赔偿,有失诚信原则,而且地方政策不一样,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和赔偿。

就本案来说,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单位被判赔2.4万是合理的。以上就是我的一些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用。


Sir聊HR


国家是提倡诚信社会建设,但是在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前提下。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应保险费。

注意,我们的表述是“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就带有“必须”的意思。

这里面并没有职工可以选择的意思,也就是企业和职工必须缴纳社保,是一起的。

其他三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单位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表述是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三类人员可以选择。

所以,企业职工缴纳社保行为并不是单纯企业的行为,是企业和职工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能说职工不愿意扣工资,就不需要参加社保了。

如果企业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在职工劳动维权的时候,相关行政部门会依法责令企业为职工缴纳。如果相关行政部门确认无法补缴,比如各项工资材料、会计凭证灭失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部门申请赔偿。

如果允许自愿放弃法定义务,会产生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比如是不是企业也可以逼迫职工自愿放弃工资呢?职工怎么证明是逼迫行为呢?还有自愿放弃劳动保护、自愿放弃所有法律规定的事情呢?这些明显是不现实的事情。

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种“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如果企业和职工达成共识,相关企业没有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的话,也就没人知道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事实,这样也就不需要缴纳了。但是一旦职工前来维权,相关执法部门和法院都会优先支持劳动者。这也是对社会遵纪守法良好风尚的倡导,所以大家也应该理解。

职工一开始主动放弃社保,后来觉得后悔,这是一种食言行为,可能会很丢脸。可是我们没有缴纳社保,就没有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待遇。说白了我们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老了没有养老金可是很不幸的事情。

所以,国家法律也是在保障大家的利益的。


暖心人社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在现实工作中体现为员工主动要求企业不交社保、企业动员员工承诺不要企业交社保、企业施压员工承诺不需要企业缴纳社保等多种形式。但无论那一种形式,无论是否签订书面放弃协议,均不合法!

一、社保法对职工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实施!在关于职工参保的措辞上,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均用“职工应当参加”这样的措辞,很容易造成自愿参保的错觉!

二、社保法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笔者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方面的措辞,用得最多的是“应当”,看似不够强硬,法律的强制性体现得不够,很容易产生为职工参保或许可选的错觉!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法关于社保的规定

相对于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保的要求更明确更强硬更直接!法律的强制性体现得很明显!法律的强制性包含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属于命令、禁止性规范均沾的要求!

四、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单位被判赔2万4合理吗?

根据劳动法和社保法的规范和强制性的解释,劳动者放弃社保本就不合法,因此放弃无效!单位被判赔偿属于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是用人单位做出经济补救的法定义务!

五、经验之谈

2014年,笔者作为云南一家小有名气的灯饰贸易公司的财务总监,关于企业的非经常性支出负有重大责任。当年一例劳动纠纷案与题中描述非常相似。起因是一名职工日常上班吊儿郎当,被公司除名,该员工告到劳动局。本来仅涉及3个月的补偿,劳动部门介入后,对于职工放弃保险而企业没有缴纳保险的事实,做出裁定“企业补偿未交保险期间的工资及保险费”。其中的经济补偿给整个管理人员上了一堂生动、深刻的法治课程!

其实,法律规定的条款具强制性,无论什么原因不交社保均违法且需要承担经济责任。识记这一点足矣!


顺通财税段贤明


员工放弃社保本来就是违法的行为,这个行为本身没有办法免除和降低企业的法律责任,所以一旦员工发生保险事故,企业还需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企业来讲,可能从表面上不公平,但实际上,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员工没有办法放弃,即便放弃了,也是无效的,所以企业,通过让员工放弃的方式,来降低社保成本,基本是一条死路。


西安任勇亮律师


当然合理,单位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和医保的义务,这是劳动法强制规定的。不是公司和员工单方面或者双方协商后就可以不买。任何和劳动法相抵触的私下协议都是无效的。一旦员工到劳动局状告,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是公司的员工,公司必败!~~站在国家层面考虑,如果每个公司都玩这套,那还有多少人缴纳社保和医保?


82年的中年狗


当然合理。法定的事企业当儿戏?社保关系员工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人命关天,你私自协议就算了?


嘉树


有的国营大单位确实存在逼迫编外员工签定不合理合同,明明没加养老金等却偏要你承认是自愿的,否则不签用工合同。欢迎大家来品理。


叶大叔13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合同上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自愿选择的问题。


LC王小胖


🈴️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履行职责!


低调1916959


自愿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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