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我10萬並把房產證交給我,寫了借條,並在借條上寫明瞭用此房產做抵押,有效嗎?

你就是我的夢45925378


借款這個沒問題,但是抵押有點小麻煩。

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問題所涉情況,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借條上約定將房產做抵押,並未辦理抵押登記,所以抵押權是未成立,基於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也就不存在。所以, 債權人是無權主張就該抵押房產進行優先受償。

但是,抵押權未成立,並不意味著抵押合同無效。合同是否有效嚴格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進行認定,只要不具有無效情形,合同原則上都有法律效力。既然合同有效,原則上可以主張合同權益,即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葉律師


可以肯定的告訴你,只要他簽字借條就有效,但以房產證作抵押這種抵押方式是無效的,而且潛在的風險也很大。

借條是雙方債務關係的重要憑證,只要對方簽字那你借出去的錢就是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只要對方給你寫了借條,並簽字確認,那這個借條就是有效的。按照這個借條的相關規定,到期之後對方沒有正常還款,你可以以這個借條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錢。但是對方還錢不是因為他把房產證押在你這邊,而是因為這個借條的法律效力,有了這個借條之後,你可以要求對方還錢,只有在對方不願意還錢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採取強制措施,比如通過拍賣對方的房子來用於償還你的欠款。

但在寫借條的時候有一個地方必須也要引起注意:

第1、對方簽字必須是本人簽字。目前有一些人可能會通過一些小手段來規避本人簽字,比如故意寫錯字(比如把開寫成井)、或者以其他藉口離開現場,讓別人代你簽字等等,出現這種情況下,借條是無效的。

第2、借條利息的約定。如果你們雙方借錢有利息,那一定要在借條裡面明確寫下來,如果你不在借條上寫下來,那對方可以拒絕支付這部分利息。 因為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產證借條抵押並不是有效的抵押,而且存在很大的風險。



雖然對方把房產證給了你,而且在借條上約定用房子做抵押,但這種抵押並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有較大的風險,我給你說一個真實的案例,你就知道其中的風險了。

前幾年我也曾經接觸過一個客戶,他當時也是把錢借給了他的朋友,因為雙方比較熟悉,所以在借錢的時候也只是在書面上說以房子抵押借了20萬塊錢,而且他那個朋友也把房產證押在他那邊,但是雙方因為相互信任,而且為了簡便手續,所以沒有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剛開始的時候這個事情並沒有什麼大的影響,他那個朋友第1次借錢都是按時正常還款。也正因為有了這個信任,所以過一段時間他朋友又以原來那套房子作為保證向他借了30萬,雙方還是隻是在書面上說明以房子做抵押,並沒有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手續,而且在這次辦理的時候,他那個朋友的房子是乾淨,沒有任何貸款,也沒有任何抵押,這樣表面看起來是沒有任何風險的,畢竟他朋友的房產證在他那邊。

但是等到還錢的時候,他那個朋友因為生意失敗,沒法正常還錢,然後他就準備向法院申請把他朋友的房子拍賣掉,然而等他去申請法院處理的時候才發現他那個朋友的房子已經賣掉了,而且是被法院拍賣的。

然後這個朋友就覺得奇怪了,他那朋友房產證明明在自己手中,為什麼法院還可以把他的房子拍賣掉了呢?其實光有一本房產證是沒有什麼法律效力的,因為別人可以房產證丟失的名義掛失之後再重新辦理新的房產證,新的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後,那就可以抵押給別人辦理貸款,後來因為這筆貸款沒能力還,所以別人就向法院申請把他的房子拍賣掉了。

而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房產拍賣所得會按一定的順序進行償還,第一抵押權人可以優先獲得償還,剩餘的錢其他抵押權人依次獲得償還,而這裡所謂的抵押權是以在房產登記部門的備案為準,而不是以誰拿到房產證為準。

如果你手頭拿了房產證,而且借條明確表示以房子抵押用於借錢,這種情況下,房子拍賣所得會優先用於償還有抵押權的那些人,還清有抵押權的債務之後,如果剩餘資金那才會還給你,如果沒有剩餘資金,那房子拍賣所得就不會用於還你的錢。

類似的問題目前在民間借貸當中經常會發生,很多人以為有了房產證,而且有了借條就以為借錢就萬無一失,於是忽視了要通過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正規的手續辦理,結果到最後只能吃了啞巴虧。

所以在這建議下大家,如果借錢以房子作為抵押,一定要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正規的登記,只有在房產登記部門登記了那抵押權才會有效,否則以房產證抵押就是一個空頭支票。


貸款教授


你所描述的問題裡包括兩個法律行為,一個是民間借貸,另一個是不動產抵押。當你把十萬元交給你的朋友時,你們二人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借條就是上述借貸法律關係的證明。但你的朋友到期不還款時,你可以拿借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會判令你的朋友償還本金和利息。

但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你們二人在借條上寫明瞭用你朋友的房產做抵押,相當於抵押權合同成立。而抵押權是物權,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登記,自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你要想取得對你朋友名下房產的抵押權,需要你二人共同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權登記,否則抵押權無效。抵押權登記辦理完畢後,在不動產權證後會有相應的記載。

最後還要提醒你,雖然你的朋友把房產證交給了你,但是你仍然面臨很大的風險。只要他把房產證登報掛失,然後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去不動產登記中心重新補辦一個新的房產證,那麼你手中的房產證就成了一張廢紙。他可以在你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子抵押或者出賣,你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任何保障。

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點贊關注和我一起討論。


榨汁小二郎


這個是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的況,可以肯定的告訴你借條是有效的(這也是我們去法院起訴案件最為關鍵的證據)。但是房產做抵押有沒有效,關鍵的因素在於你有沒有跟你朋友去房管局辦理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如果沒有,那麼這個房產抵押能不能生效的決定性因素在於你朋友是否還有外債,且這本證抵押給了其他人。

真實的案例

現實案例1:我在銀行做的就是信貸方面的工作,小A在我們行貸款,以自有的房產做抵押擔保,由於我們銀行目前只保留他項權證,不再收管客戶的房產證,所以小A就把這個房產證(不知道他是如何將那個標註的抵押情況給弄沒了)拿去找朋友(姑且稱之為小M)又借款了,後來小A逾期後,在起訴時,在法院那裡我們才瞭解到小A這個併案,不過由於銀行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而小A的朋友沒有,所以法律上這個房產的判決歸屬就屬於銀行,而不是小M,因此小M的房產抵押是無效的。當然小A寫給小M的借據仍然是有效的,小A照樣要按照借據的金額及利息(利率未超過36%)向小M支付借款本息,不過失去了房產,小M追償道路慢且長。

PS:目前關於貸款的房產證由誰保管,各地的規定有所不同:有的是由銀行來保管;有的是在房產證上註明抵押情況,由借款人自己來保管;也有房產證原件放在不動產登記中心,借款人只拿複印件的等等。

現實案例2:這個是我親戚的親身經歷,我們當地有一個人辦理一家小型加工廠,平時出入也豪車,看上去不像缺錢的人。然後有次向我叔借錢,以自己的房產的抵押,考慮到他的綜合實力再加上有房產證抵押(也是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所以想都沒想就直接借了,前幾輪都順利還回來了,但是最後一輪的時候,這個人去跑路了,而當我叔去法院起訴時,才會告知這個人的房產等已經全部抵押給銀行了,已被銀行申請財產保全了。

原來這個人,使用掛失補辦的手續,將名下的五六套房產辦出來了20幾張房產證出來,分別到處借錢,只有最後一版的房產證才是真實抵押給了銀行,其餘抵押給其他個人借款者的房產證都是掛失的證件(如果不是擔心掛失太多次,估計這個人想掛失補辦無數本了),所以最終所有的個人借款人全部都遭受損失了,因為這個人相關的資產都被銀行申請執行了。

總結

借據是有效的,而且也是必須的,因為借據是最直接的借款證據(比轉賬記錄等更直接有效),所以一定要寫,而且借據上要寫清楚是誰向誰借錢(比如某年某月某日,小A向小B借款10萬元,而不能寫某年某月某日,小A借小B10萬元,因為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判斷是小A借給小B還是小A向小B借款),同時在借據上雙方的身份證號碼也要寫上去,並留下借款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另外借據和身份證複印件上均加蓋借款者的個人手印;如果條件允許還可以加入第三方公證之人,這才是一份完整的借據。

至於說房產證抵押,這個一定要到當地的房管局或者不動產登記中心(各地不一樣,你可以詳細問一下你們當地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是哪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只有這樣,房產抵押的手續才是完整有效的,否則只有一張房產證,很可能只是一張廢紙而已。


鯉行者


你好!這裡是眾和法律諮詢為你提供諮詢服務。

首先,你說的有無有效,應該是從兩個方面來確定的。一個是借條是否有效,一個是抵押是否有效。

就借條來看:

根據你問題的描述,這個借條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又有你朋友的簽字蓋章或者有其他見證人的見證,都是有效的。你需要注意的,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是20年,一定要在這個期間內行駛自己的有效權利。

就抵押來看:

由於現行法律中,抵押權的設立和抵押合同是兩個不同法律規定的。抵押權的設立屬於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法規的。抵押權是否設立要看其是否符合物權法或者擔保法規定的條件,例如對於不動產是否進行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則看起合同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所以,你們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權的設立,由於沒有進行登記,可能會有一定的影響。

綜上,一定要在時效期內積極行駛自己的權利,如果可以的話,你可以與朋友再去商量一下抵押登記的事,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眾和法律諮詢


這就是民進借貸的不規範性問題,雖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往往會引起諸多糾紛。

先說借款

民間借款往往就是簡單的寫個借條,然後借款人簽名,借款合同就成立了。合同雖然有效。但是這樣的合同不夠規範,是存在很大風險的。

以前有過借貸雙方顛倒的糾紛,因借條丟失的糾紛也受過,因金額、還款日期書寫不嚴謹的糾紛也時又發生。

更有意思的是部分還款後的糾紛,比較典型的是“還欠款2萬元”的解釋,到底是“歸還欠款2萬元”呢?還是“還剩下欠款2萬元”呢?法院都難以判決。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所以,民間借款最好也採用標準借款合同模板,明確借款金額、用途、週期、還款方式、借貸利率、違約責任等等,借貸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各自保留一份,有第三方從中作證明更好。如果您已經寫了借條,也可以進行補充完善。

再說抵押

民間借款通常有兩種,一種是親友之間應急借款,這種往往以個人信用為基礎,不提供抵押,也不收取利息,帶有幫忙和救助的性質,這類借款一般數額不大,可以簡單從事。

另一種是朋友或者說熟人之間的經營借貸,這種一般會約定借款利率,甚至要提供抵押物,比如問題中說的以房產做抵押,這種借款風險比較大,一定要認真履行相關程序。

關於房產抵押國家有明確規定,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如果只是在借款合同中聲明以房產抵押,法律效力很低。

從實際情況看,為10萬元借款而抵押房產有點說不過去,抵押物價值過高,建議您協商更換為車輛抵押,或者增加擔保人,這樣效果會更好。

民間借款糾紛多,借出者一定要謹慎從事。


互金直通車


一,借條有效,受法律保護。但,抵押效力幾乎為零。因為:

1、對借款人的約束力,僅限於道德層面;法律層面的約束力,幾乎為零。因為你沒有在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那麼他可以大搖大擺的把房產證掛失,然後,他可以拿著新補的房產證,名正言順的去再次抵押,甚至名正言順的將房子賣掉,你管不了,甚至壓根兒就知道不了...

2、對自己的保護力,僅限於心理感覺層面;法律層面的保護力,幾乎為零。如上所述,如果借款人拿著新補的房產證,去再次抵押給銀行,那麼,最後在法院拍賣借款人的房子後(假設借款人貸款逾期未還,遭到銀行起訴),所得拍賣款,會優先用於歸還銀行的貸款本息、起訴費、查封費、拍賣費等,剩下的才是你的(經法院拍賣的房子,一般價格不會太高...因此,大概率:銀行吃魚,也許會留幾根魚刺...)。因為你沒有在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屬於無效抵押(雖然你感覺自己是抵押在先...),銀行的抵押屬於有效抵押(雖然你感覺銀行是抵押在後...),法律只會優先保護銀行的合法權益,而你,只有求助於你們在道德層面的友誼來保護了...


六福雅士


建議注意幾點:1⃣️借條問題:書寫是否規範有效,轉賬記錄最好備註一下;2⃣️房產抵押問題:借條上書寫房產抵押意義不大......你是否確定該房產沒有處在抵押狀態.....你是否確定該房產沒有被你朋友以借條方式反覆被“抵押”......即使以上問題不存在,你和你朋友去辦理了房產抵押的相關手續,這房產是不是你朋友的唯一住房?如果有了債務糾紛,一般唯一住房是不被執行的.....如果他(她)欠款較多,被多個借款人起訴……是很麻煩的.....


浮生如夢999


借條如果是雙方真是意思表示且您履行完畢出借義務的,借條是合法有效並可以主張權利的。如果寫了房產作為抵押的話,這個抵押的意思表示對你們雙方是有效的,但抵押擔保以登記作為生效的要件,您可以要求對方配合辦理抵押登記。如果不登記的話,對於合同雙方之外的第三人是不產生效力的,就是說房子還可以轉讓或者抵押。但對於你們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如果對方不還款的話,可以主張抵押權。


孫麗麗律師


1.房產證拿給你是沒有用的,因為房產抵押是在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產證放在你這裡,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2.借條寫清楚,借多少錢,借多久?什麼時候還?利息是多少?這些才是重點。

3.房產證放你這裡,然後去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證丟失,辦個新證,你手上這個房產證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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