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最高法副院長解讀

新京報快訊(記者 何強)民間借貸與“套路貸”有何區別?應該如何區分?4月9日上午,全國掃黑辦舉行首次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四個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意見,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偉對此做了解讀。

姜偉表示,“套路貸”是對某一類犯罪行為的通稱,具體說是以對非法佔有為目的,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以非法手段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在“套路貸”案件中,行為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具有非常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套路貸”與普通的民間借貸兩者有著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而“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套路貸”的實質,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應受法律懲處。

姜偉認為,實踐中,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主要有這麼幾點:第一,看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的情況,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款,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

他舉例道,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為了佔有借款人的房產,就誘使他人先借款5萬元,然後以種種藉口約定5年內歸還借款本息19萬元。隨後被告人採用肆意認定違約、虛假轉單平賬等手段壘高債務,將借款人的房產強行抵押、最終變現,最後非法佔有借款人的財產達102萬元。可見,“套路貸”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取約定的利息,而是為了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產。

第二看是否具有“詐騙”的性質。姜偉稱,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願下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都具有騙的性質。行為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佔他人財產。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會以低息、無抵押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上鉤”, 以行業規矩為由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然後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採用拒絕接受還款等方式刻意製造違約,通過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額債務,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第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姜偉表示,“套路貸”製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願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藉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需要注意的是,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姜偉說,不能僅僅看有無暴力討債行為來區別二者,民間借貸活動也可能誘發非法討債行為,如討債時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如果這一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因民間借貸引發的暴力討債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要定相關的罪名,但不能認定為“套路貸”案件中的惡勢力犯罪。

新京報記者 何強 編輯 馬瑾倩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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