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如何赔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补偿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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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是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都有差别,如:有的按照户口进行计算,有的按照面积进行补偿。

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以不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方式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方应给被拆迁人提供两种方式进行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采取三种补偿方式:

1、重新划分宅基地进行重建。选择宅基地划地重建的,应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等;

2、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要综合考虑房屋情况与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降低。

3、拆迁调换。选择拆迁调换补偿的,应给予搬迁费、过渡费等,置换比例应不低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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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及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相结合。

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款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用于补偿利用非农业用地上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征收损失,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当然,除此以外的补偿项目还得看各个地区下发的《拆迁公告》及相应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等补偿细则的政策性规定,故此,如何最大化的争取自身权益,还得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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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房屋也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法可依,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补偿项目有这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城镇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这样的

其中,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主要是参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地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来进行补偿。

简单一点说,就是您家房屋能补偿多少钱,您看一下你家周边房价就一目了然了。



因此,有的征收方2018年拆迁采取2016年的补偿标准就是违法征收行为。

补偿不合理时,我们的救济途径

一是和征收方书面申请听证。二是在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后,申请行政复议。三是提起行政诉讼,来提高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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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如何确定房屋的价值是非常关键的,也是最容易引起矛盾和争议的,因此,确定房屋价值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关于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问题,因为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不尽相同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执标准,在实践中重要采用以下方法解决:

1、按房屋面积计算;

2、按房屋价值比例计算;

3、双方协商确定;

4、按企业经营收入、利润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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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一些被拆迁人都会咨询渊博拆迁律师一些问题,我们收集了一下问题,问的最多的当属于“被拆迁人房屋要拆迁,但是不知道是什么样的拆迁补偿政策”到底该怎么办?还有一些问题是,现在已经是2018年,部分地区的拆迁补偿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标准补偿,这样是否合理合法?

综合问题可以看出,对于被拆迁人最关心的是拆迁补偿的问题,确实,对于拆迁补偿关系到被拆迁人的直接经济利益,“2018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迁补偿到底有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如果有,这些标准在哪里可以获取的到?针对这些问题,渊博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2018年的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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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普及一下,拆迁补偿标准并不是每年都会有新的政策,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情况,2018年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2017年的是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其他各地的基本是每3年更新一次,所以拆迁补偿政策并不是大家想的那样,每年都会有新的标准和政策,并且全国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府补偿标准为主,话又说回来了,虽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也不能因为这个就限制了我们维权的主动性,最重要的并不是拆迁补偿标准,而是拆迁补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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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补偿合不合理,我们根据什么来参照呢?

1、参照当地生活水平

首先最基本的了解,我们应该了解房屋和土地的情况,例如房子的面积,年限和周围环境以及市场房价是多少,只有这些基本的了解之后,自己心里才会有一杆秤,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才会有一个参照,有很多这样的案例,被拆迁人不了解当地周边的环境和房价,造成拆迁补偿低于市场价格,这就给被拆迁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从而影响了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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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知道补偿项目都有哪些

拆迁协商过程中肯定会涉及搬迁、安置等问题,那么就要细化一下,例如:在搬迁过程中的费用谁来负责?如果拆迁人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也要细化到补偿具体,不能马马虎虎,或者大概,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补偿项目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地方拆迁补偿方案中制定了补助或奖励办法,拆迁方也应按照规定如实给予被拆迁人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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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牢记“先补后拆”原则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房屋拆迁时应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并且在房屋拆迁前,拆迁补偿就应该发放到位。

渊博拆迁律师友情提示:在房屋拆迁时,首先一定先谈妥补偿问题,并且一定在收到补偿后再进行搬迁,如果是房屋产权的调换,需要签订好相关协议后再搬迁,虽然全国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但是大家只要参考以上原则并且及时咨询拆迁律师,才会做到合理补偿,不让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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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人可能会说国家有相应的规定,确实是有一个通用规定的范畴,拆迁房屋也要看拆迁方的用地性质,如果是城市修建道路或政府征用拆迁,这样的话,赔偿都会有明确的统一标准,我说的统一标准是指当地的规定,而且一般都是非常严格的执行,如果是房地产商开发征用,那么补偿标准就比较随意,相应要比政府征用比例要高,至于都有那些赔偿项目,补偿一般分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项目也没有确切的硬标准,要根据你的房子情况而定,如果你的房子有商用的,也就是说,你的房子如果是临街店铺,在补偿时就需要协商如何补偿,这不是一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事情,各地都有不同的执行参考标准,最高和最低都有当地一个俗成的默认标准,所以说,你还是多了解一下当地的赔偿行情,规定和规矩性质不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规矩是利益最大化和开发商效率最大化的共同点,希望你能够读懂,才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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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房屋置换,至少拆一还一。各个地区的政策和房屋结构成本不一样补偿差异较大。现金补偿,分为两种。一由县级政府制定房屋补偿价格统一补偿,二按评估价格补偿。一半房屋置换一半现金补偿,在一些地区这种补偿很普遍。最后还有一直签约奖励补偿政策对房屋补偿影响很大,各地区的这种政策差异就更明显了。有的现金一次性奖励、有的按房屋面积奖励(如拆一还一按时签约奖励0.2-1不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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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发布并施行,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开发商征地拆迁的时代悄然逝去,取而代之征地拆迁已经纳入在政府行为,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然强制性是有前提条件的。这部国有房屋拆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有法可依的局面。广大的老百姓依据此部法律法规捍卫自己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本文中,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通过两大阶段征收与补偿为大家解析,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国有房屋拆迁补偿提高不再是梦想!

征收阶段:

一、征收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承担责任的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和市县级政府。实践中,往往很多地方背道而驰,法定征收不出面,整个征收过程以开发商或拆迁公司作为主导最终与老百姓签协议,已经违背了国有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因此,广大的被拆迁人遇到诸如此类的情况,拒绝签字,并及时聘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依法维权。

二、征收范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以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部门会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老百姓,清楚知道我们的房屋是否纳入在拆迁红线范围之内。

三、征收前的程序

程序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一经济四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程序二,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程序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棚户区改造),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

程序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更多征地拆迁资料:b j y b c p。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为您保驾护航!

程序五: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为什么要说征收前的程序呢?因为判断征收合法与否此阶段为第一考量的依据,程序缺一不可。以上内容也许你看不到,但是可以依法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

四、入户调查测量确认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确认的结果影响这我们被拆迁人最终房屋补偿,因此,被拆迁人必须要注意,寸土寸金的道理,不怕麻烦,注意每个测量的细节。针对入户调查公布的结果有异议必须要提起法律程序救济,拖永远不是办法,拖只是在拖自己维权诉讼时效期。

五、征收决定诉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使法律途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针对征收决定做出的合法性,我们被拆迁人是有权利复议或者诉讼。此程序不可丢,国有房屋两大决定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补偿阶段

一、补助和奖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说明国有房屋拆迁奖励和补助是一种鼓励、促进、推进拆迁进程的表现形式,然而实践中并不尽然,拆迁方拿奖金的期限说事,规定时间签字才有奖励,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谁都喜欢奖励,但是做出奖励之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必须要公平合理。如果合理都达不到,奖励真的能弥补缺失的额度吗?不尽然吧,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莫要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羊毛出在羊身上,你以为赚到了,真的吗?请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通过法律规定分析房屋价值几何判断补偿是否合理。

二、评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面存在几个问题:第一,评估机构选择权在被拆迁人手里;第二,房屋的价值参照市场法;第三,需要了解本省国有房屋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三、选择补偿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是共存,缺一不可。缺一属于违法,这也是维权的关键时间节点。我们这里要注意置换房屋是有一定的风险,我们要考虑清楚。

四、补偿协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对双方约束力的体现,一旦国有房屋协议签署,想再撤销协议实际很苦难。千万别冒失签字,看清内容,更别签所谓空白协议、听信口头协议的冠冕堂皇的话语,签了协议将丧失谈判的机会。

五、补偿决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的做出更是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的钥匙。依据本条例的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神仙也无能为力,被拆迁人考虑清楚。这就是房屋拆迁纳入在行政行为的一种体现,是具有强制性的。但法律也赋予被拆迁人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用与不用、信与不信是我们自身的问题。

以上就是我要给大家讲解的国有房屋拆迁的精髓,更希望你们仔细阅读。拆迁门道多多,写文章的目的是要让广大被拆迁人知道拆迁程序是什么、手续又是什么、如何补偿等等。千万别错误的理解,知道一点点法律法规法律文章自行维权起诉,征地拆迁专业性领域是很强的,及时聘请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为您保驾护航,是你不二选择。谢谢大家!!!!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房屋作为家庭生活必要的财产亦是家庭主要财产的一部分。同时拆迁本是拆旧建新,是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的环节。而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是对居民财产永久性剥夺,因此在面临房屋征收拆迁时,被征收人更期待的就是能够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此时作为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国家对征收土地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最主要的原因是该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所拿到的补偿款或者安置房,也关系到其房屋被征收后的生活。下面我将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对于城镇房屋即在国有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此类房屋可以再细分为居住用城镇房屋(即住宅)和经营性城镇房屋,其划分依据主要是不动产产权证书上所列名的用途。

对于居住性城镇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据此规定,可以明确城镇居住性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同时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由此可知,对于居住性城镇房屋要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具体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等方式确定。

对于经营性城镇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可以看出,对于经营性城镇房屋的补偿不仅包含房屋价值还包含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据此规定,可以知道对于经营性城镇房屋起补偿不仅要包括房屋的价值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还要包含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面临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此标准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认补偿款数额,也可以依据此数额对比征收方所公告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款数额是否合理,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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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时千万别请律师介入,会大大压缩利益最大化的空间,一旦介入,唯有一条路,公事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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