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青海省檢察機關發佈10起涉黑涉惡典型案例

【头条】青海省检察机关发布10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头条】青海省检察机关发布10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青海省檢察機關涉黑涉惡典型案例

【头条】青海省检察机关发布10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謝某有、孔某亮等2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08年前後,被告人謝某有、孔某亮先後糾集被告人馬某榮及劉某元等多人,在海北州門源縣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至2011年,形成以被告人謝某有、孔某亮為組織領導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獲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謝某有、孔某亮的組織領導下,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有組織的實施開設賭場、非法採礦、串通投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貸款、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成員在實施具體犯罪行為中,不計後果、手段兇殘,為非作惡,造成多人受傷及財物損失的嚴重後果。致使門源縣正常經營“茶藝”、“棋牌室”群眾的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該組織還通過實施串通投標、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控制了門源縣大量工程項目,嚴重擾亂當地正常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該案為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省檢察院直接參與辦理的青海省首起特大涉黑案件。

2018年12月26日,西寧市城東區檢察院對謝某有、孔某亮等29人以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等14項罪名,66起犯罪事實和5起違法事實向西寧市城東區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3月20日,法院全部採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和違法犯罪事實,對被告人謝某有、孔某亮等29人判處有期徒刑25年至1年的刑罰,並對部分被告人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罰金等附加刑。其中,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謝某有、孔某亮分別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3年。

案例二:馬某東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案

2014年9月至2018年,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馬某丙,糾集被告人趙某某、馬某丁等刑滿釋放人員和被告人張某某、賈某某等社會閒散人員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長期在西寧市城中區長江路三角花園停車場內,逞強耍橫,以暴力、恐嚇、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的方式,按月強制收取在該停車點拉客前往果洛州瑪沁縣的多名非法營運人員保護費20餘萬元,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18年11月8日,城中區檢察院對馬某東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向城中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採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對被告人馬某東以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罰金10萬元,其他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至4年的刑罰,並對部分被告人並處罰金。

案例三:魏某偉、宋某舟等1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涉嫌“套路貸”詐騙、敲詐勒索案

2017年5月,被告人魏某偉、宋某舟等人成立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非法從事汽車抵押貸款業務,採用欺騙、恐嚇、威脅、滋擾糾纏、訴訟等手段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涉及被害人463人,違法所得700餘萬元。城中區檢察院審查後,追訴4人,於2019年1月30日,對被告人魏某偉、宋某舟等1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起訴至城中區法院。該案正在審理中。

案例四:陳某瑞、祁某亮等17人惡勢力犯罪團伙尋釁滋事案

2017年至2018年間,以被告人陳某瑞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為形成非法影響、樹立非法權威、謀求強勢地位,在海東市經常酒後出入歌廳、茶藝等娛樂場所,逞強爭勝、藉故生非,糾集刑滿釋放及眾多社會閒散人員,手持砍刀、棒球棒、匕首等兇器,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壞公私財物,致多人不同程度受傷,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引發人民群眾的心理恐慌,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8年11月9日,海東市樂都區檢察院對陳某瑞等16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以尋釁滋事罪向海東市樂都區法院提起公訴,期間,追加起訴1人。2019年1月31日,法院一審採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和事實,對被告人陳某瑞等17人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1年的刑罰。

案例五:恩某等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經營案

2015年至2018年2月,以被告人恩某、紅某、孟某威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組織僱傭多名社會閒散人員在大柴旦魚卡收費站南側草場便道上設卡,強行向貨運司機收取過路費,非法獲利160餘萬元。同時,為爭奪勢力範圍,打擊競爭對手,樹立非法權威,隨意毆打他人,毀壞財產,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18年12月19日,海西州大柴旦礦區檢察院將恩某等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向大柴旦礦區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月23日,法院一審全部採納公訴機關意見,對被告人恩某等14人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至1年6個月的刑罰,並處罰金等附加刑。

案例六:趙某興等4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敲詐勒索、故意傷害案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趙某興利用村委會主任的特殊身份,拉攏、糾集其他3被告人,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018年12月24日,格爾木市檢察院對趙某興等4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涉嫌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向格爾木市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月16日,法院一審全部採納公訴機關意見,對被告人趙某興等4人判處有期徒刑8年至1年的刑罰,並處罰金。

案例七:王某業等3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涉嫌敲詐勒索案

被告人王某業等3人藉助家族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在海東市平安鎮南村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敲詐勒索、欺壓百姓,煽動鬧事,干擾當地重點工程建設,拉攏群眾,破壞基層換屆選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18年12月28日,海東市平安區檢察院對王某業等3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向海東市平安區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正在審理中。

案例八:吳某財等14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被告人吳某財、王某凱、胡某捷等人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多次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聚眾鬧事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18年9月4日,互助縣檢察院對吳某財等14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向互助縣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2月27日,法院一審全部採納公訴機關意見,對吳某財等14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至6個月的刑罰,並對部分被告人判處罰金和民事賠償。

案例九:韓某亮等10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案

被告人韓某亮糾集多名被告人,為獲取非法利益,多次開設賭場,在賭場內發放高利貸,採取暴力毆打、威脅恐嚇等手段索要賭債,實施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2018年12月28日,格爾木市檢察院對韓某亮等10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以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向格爾木市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月18日,法院一審對韓某亮等10人以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至2年的刑罰,並處罰金等附加刑。

案例十:鬥某、夏某本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被告人鬥某、夏某本等9人組成“看郭瓦”組織,把持基層政權,以軟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強制增租、強行索要租金,多次干擾阻撓政府徵地工作,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當地正常生產、生活及經營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18年12月20日,黃南州同仁縣檢察院對鬥某、夏某本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涉嫌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向同仁縣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正在審理中。

編 輯:賽毛措

審 核:張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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