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現在終於有了明確定義!高利貸、職業放貸都不是套路貸!

作者:金融犯罪辯護律師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曾傑非法集資犯罪辯護團隊

套路貸,現在終於有了明確定義!高利貸、職業放貸都不是套路貸!

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發布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套路貸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司法定義。

意義重大。

該意見的提出,對於司法實踐中(特別是今年315曝光714高炮之後),公檢法機關如何定義套路貸,如何將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作一個明確的區分,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判斷標準,其意義不亞於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套路貸,現在終於有了明確定義!高利貸、職業放貸都不是套路貸!

1.套路貸與高利貸是一回事嗎?

套路貸與高利貸從來就不是一回事。

套路貸是刑事犯罪,本質是套路,是騙

套路貸,根據4月9日兩高兩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佈的關於辦理套路貸案件的司法意見,是指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很多詐騙性的套路貸,必須是一種欺騙行為,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比如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等等行為,讓借款人無端受騙,在不知不覺中讓借款人承擔不應該負責的本金和利息,即存在行騙-受騙的行為過程,這種可能構成詐騙性套路貸,涉嫌的罪名就是

詐騙罪。

而如果是通過暴力、威脅手段虛增債務,借款人明知到自己利益受損但不敢反抗,則出借人可能構成敲詐勒索,涉嫌的罪名就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甚至是搶劫罪。

如果出借人使用銷燬、隱匿還款證據,藉助訴訟手段非法侵佔借款人財產,則可能構成虛假訴訟,涉嫌的犯罪可能是虛假訴訟罪。

但是,高利貸,不是犯罪。

套路貸,現在終於有了明確定義!高利貸、職業放貸都不是套路貸!


在4月9日的《套路貸意見》中,其明確指出:

“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也就是說,套路貸的本質,是套路,是騙,具體的方法如: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5)軟硬兼施“索債”。

2.該意見還對套路貸與暴力催收做了嚴格區別,該意見指出: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套路貸意見,已經明確把套路貸限定在詐騙罪的範圍內,如果有暴力催收行為,則定性為敲詐勒索或者非法拘禁等等。如果是詐騙行為和暴力催收行為兼有,則可能數罪併罰或者從一重罪處罰。

3.高利貸,屬於民事借貸

所謂高利貸,其實根據其字面意義就能完全表達,就是借貸利率較高的民間借貸行為。較早對其明確的定義,來自於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即利率超過央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

但是在2015年最高院出臺的民間借貸規定後,年化24%成了司法實踐中公認的高利貸界定標準。(這是因為最高院的專家經過考察和研究認為,此前規定的央行貸款利率的4倍,實踐中難以把握,但是總體幅度一般都是在年化24%左右,而且也借鑑參考了我國自古以來民間借貸利率的標準,也是在24%左右,所以,最高院直接規定年化24%的紅線,超出此標準就不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超出24%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主張不還,超過36%的部分,已經支付的還可以要求法官判決歸還。注意,這裡的是不受保護,不表示這種高利貸行為就是違法犯罪,其僅僅是不被法官認可,當事人不會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

這也是為何2018年各地互金協會在劃定現金貸、小貸公司的借貸利率標準時,紛紛以年化36%為紅線。

同時,2015年的最高院民間借貸規定,還對砍頭息、複利計算、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處理原則做了明確的規定,總體的原則就是,高利貸,屬於民間借貸中的民事糾紛,完全可以由民事訴訟解決,如果不涉及欺騙性利息、暴力威脅借貸或者暴力催收等,就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這在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出臺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是以此為基本原則。

這也意味著,即便是無牌照的職業放貸,如果不涉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套路放貸等問題,也只能在行政違法範圍內處理,因為近年來,最高院的相關指導案例都明確,職業放貸行為,並不能定性為非法經營,而屬於工商行政違法的無照經營行為。

民間借貸,是伴隨人類文明最古老的行業和社會關係,借貸關係,不能被銀行所壟斷,私人間因為救濟、週轉等需求,將自有閒置資金進行放貸,屬於救人水火的合法民事行為,明確約定利息,同時不保護超出高利貸標準的利息,打擊套路和暴力,才是真正有利於社會發展的明知選擇。

4.一旦定性套路貸,哪些人會成為共犯?

除了實施套路貸犯罪的直接責任人以外,套路貸意見還對該類案件中的共犯範圍做了相對明確的規定,這類規定,實際上對於辦理非法集資案件、走私案件等等都有重要的參考作用。

以下人員,如果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都可能被認定為共犯。

(1)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3)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4)協助製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5)協助辦理公證的;

(6)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7)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套路貸,現在終於有了明確定義!高利貸、職業放貸都不是套路貸!


5.犯罪數額的認定

套路貸意見提出,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佔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這項規定,符合當前侵財類犯罪,特別是詐騙犯罪涉案數額的認定標準。即凡是非法佔有的財物,都要算入犯罪數額,但是如果有支付給被害人的本金數額,則不能算作涉案金額。比如某套路貸組織通過套路貸方式,騙取被害人100萬,但是為了事實詐騙,預先支付了30萬給被害人,那麼詐騙數額,就應該認定為70萬。

6.點評:金融創新,不能以大量無辜者坐牢為代價。

今天兩高(最高檢最高法)和兩部(公安部、司法部)發佈的關於套路貸認定和辦理的司法意見,讓我相信,國家層面的司法認定以及國家的法治水準,依然是不斷在提高的。

從去年打擊現金貸、職業放貸人開始,不斷的有聲音認為,所有的高利貸、職業放貸行為都屬於涉嫌詐騙罪的套路貸。

但實際上,如果要涉嫌詐騙,必須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和非法佔有目的,但是實踐中,大量的放貸行為,雙方約定的高利息是公開的,你情我願,這裡面根本不存在受騙人,何來詐騙之理?如果借款方對於高利息有異議,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爭端,國家對於民間借貸的砍頭息和利息限額都有成熟的規定,根本不需要通過刑事手段來保護,這樣反而會激增大量的期盼出借人坐牢從而不用還錢的”老鐵”和老賴。國家希望通過刑事手段打擊的,向來是暴力催收和套路貸,而高利息的民間借貸,理應在民事糾紛內解決。

因此,今天兩高兩部出臺的套路貸認定標準,和我此前提供給大量的當事人、諮詢者的觀點一致,高利貸不是套路貸,職業放款人也不是套路貸,也不是非法經營,屬於民事糾紛和無照從事放貸的行政違法行為,不是犯罪。

這篇司法意見,應該可以讓很多人不用或者不用擔心吃牢飯了。

金融創新,不能以大量無辜者坐牢為代價,罪刑法定,是始終不變的原則。

法治,終會越來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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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個人辦案研究和經驗總結,意在為司法實踐提供有價值的思考,行文倉促,如有錯別字,敬請指出和諒解。廣強律所曾傑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寫於2019年4月1日)

編輯:廣強律所曾傑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助理樂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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