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典型案例:蔣某兵等十人搶劫、販賣毒品、尋釁滋事、盜竊案

蔣某兵等十人搶劫、販賣毒品、尋釁滋事、盜竊案

——在一定區域內為非作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2017年11月以來,緩刑考驗期內人員蔣某兵、梁某龍,刑滿釋放人員張某,錢某龍、李某、楊某、楊某海、李某雲、劉某柱、肖某經常糾集在一起吸食毒品,為非作惡,形成以蔣某兵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在會澤縣待補鎮待補街及周邊有分有合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吸食毒品, 多次採用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的毒品“小馬”,其中有三次是入戶搶劫,一次持刀殺傷被害人鍾某某,所得毒品用於團伙成員吸食或由蔣某兵販賣。為獲取錢財,採用暴力並持刀威脅對他人實施搶劫兩次。被告人蔣某兵插手民間糾紛,邀約他人持射釘器改制槍對民工進行恐嚇。以自己幫助朱某某打架受到司法機關處理為由,多次向朱某某索要錢財,共獲取錢財17000元,在被拒絕後,邀約他人對朱某某實施毆打。強行入股經營抓煙機,未得逞即邀約他人砸壞抓煙機並取走全部香菸。被告人楊某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兩次,盜取財物1200元,並在被害人家居住多日,食用了被害人家價值680元的火腿、大米。被告人蔣某兵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擾亂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會澤縣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蔣某兵等十名被告人,根據所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以搶劫罪、販賣毒品罪、尋釁滋事罪、盜竊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零至二年六個月,並處一定數額的罰金,蔣某兵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張某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的刑罰。

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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