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專利池怎麼“玩”?

玩具專利池怎麼“玩”?

幾場官司“催生”出專利池

2016年6月,經營智能電子機械玩具的北京A公司將經營同類產品的深圳B公司告上法庭,前者訴稱後者侵犯其包括航拍、快速降落、目標識別等多個智能飛行器發明專利權,要求後者停止侵權,銷燬侵權產品及模具,並要求總計數百萬元的損害賠償。B公司也不甘示弱,以A公司侵犯其螺旋槳專利為由,將後者同樣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權並進行賠償。與此同時,B公司針對A公司的前述多個涉案專利,先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一時間硝煙四起,雙方打得不可開交。A公司與B公司都是近年來電子機械玩具領域的新生代領軍企業,據說雙方的控制人都是技術派“海歸”,在國外還是校友關係。雙方都是較早在國外接觸智能飛行器技術並將其成功“引入”國內進行創業的典範。創業後,為了爭奪市場“高地”並搶佔行業“話語權”,彼此刀兵相見不足為奇,而專利維權就是雙方所能利用的最具殺傷力“核武器”。包括訴訟及無效程序,A、B之間一年內發生了十幾場官司,雙方都耗費了大量的精力及財力,彼此都疲憊不堪。各自市場業績不但沒有增長,反而被業內個別小微企業乘虛而入“瓜分”了部分市場份額。可謂“鷸蚌相爭漁人得利”!

轉眼到了2017年年中,針對A、B間的爭議,部分法院判決及複審委決定已經陸續公佈,A公司的訴求獲得部分支持部分駁回,B公司的訴求被駁回,但A公司的一項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事態並沒有朝著雙方預期的方向發展。通過相關人士的斡旋,ORA(海歸校友會聯盟)作為調停方建議雙方進行和解談判。此時,A公司和B公司也感覺如果繼續纏鬥下去,結果可能會兩敗俱傷,得不償失。所以,雙方心照不宣地坐到了一起。通過長達數月的六輪談判,A公司和B公司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各自撤回針對對方的全部訴訟和無效程序,A公司關於航拍、快速降落幾項專利及B公司螺旋槳專利分別以普通許可方式交叉許可給對方使用。並且,雙方還順勢達成了技術合作協議,即雙方約定將各自基礎專利技術共享給對方,進行技術優勢整合,以提高各自產品性能和市場競爭力。[1]

根據Baiten數據庫提供的數據,並謹以玩具智能飛行器和遙控車為統計對象。可以看出,近十年來智能電動玩具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可見該領域的技術發展比較快,技術更新換代的頻率比較高,產品的生命週期也應該不會太長。這就為本領域生產經營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企業必須不斷研發適合時代發展和客戶需求的新技術、新產品,緊跟市場步伐,方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某得生存空間。

仍根據Baiten數據庫提供的數據及以玩具智能飛行器和遙控車為統計對象,可見電動玩具領域經營者呈現“幾支獨大、群雄並立”的局面。其中廣東奧迪動漫玩具有限公司、廣州奧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東奧飛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巨頭並立”,三巨頭專利申請量遙遙領先於同行其他公司。而其他數家公司專利申請量基本相當。由此可以推導出:本領域內技術競爭非常之激烈,且大部分經營者實力基本相當。其中三巨頭應該掌控本領域基礎性專利並藉此構建龐大的從屬性專利群。而其他經營者可能在圍繞前述基礎性專利佈局周邊專利,或者乾脆繞開基礎性專利另闢蹊徑。

綜上可以預見,謹以玩具智能飛行器和遙控車為例,電動玩具行業技術競爭越發激烈,技術衝突及侵權糾紛時有發生。如何保持良性競爭並能在市場中立於不敗之地,將始終是業界經營者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


問題解決方案探討-以虛擬案例導入

仍以智能飛行器領域為例,該領域技術競爭比較激烈,競爭對手分佈較廣,筆者謹以innojoy數據庫近四年發明專利統計數據為例,簡析競爭主體及技術熱點分佈情況。

2014—2017年智能飛行器發明專利技術統計


玩具專利池怎麼“玩”?

圖源Innojoy


玩具專利池怎麼“玩”?

圖源Innojoy

在玩具智能飛行器產品領域,假設A、B、C、D四家公司處於技術及市場領先地位。其中A公司在工作電源、B公司在螺旋槳、C公司在控制模塊、D公司在著陸機構方面各自擁有行業內領先的基礎專利技術。上述四家公司都是生產玩具智能飛行器的行業翹楚且技術各有優勢。A公司的工作電源在體積不增加的前提下工作時間更長久,而B公司螺旋槳工作效率更高,使得飛行速度更快、高度更高,C公司的控制模塊使得對飛行器的控制更靈敏、精確,D公司的著陸機構更穩定、可靠。對於上述每一家公司來講,其基礎技術都受到另外三家公司的青睞,都欲與其談判專利許可事宜。每一家公司的產品意欲達到技術“領先”的程度,勢必要與其他三家公司分別談判專利許可,其中涉及的基礎專利眾多,談判關係複雜且許可成本高昂。於是,A、B、C、D四家公司坐到一起,大家商議把各自的基礎必要專利拿出來,放入一個虛擬的專利池子裡,四家公司可以免費共享專利池裡面的專利而不必向任何一方支付許可費用。這樣,四家公司將各自的領先技術集於一身,使得智能飛行器的各項性能大幅改善,產品市場競爭力大幅提高。四家公司為了維護專利池的運營和發展,共同成立了“玩具智能飛行器知識產權聯盟”,聯盟由專員負責日常運營。這時,專利池外的E公司也想生產同種性能先進的智能飛行器,E公司就直接找到聯盟專員,請求對專利池內相關專利一攬子許可。E公司如果獲得專利許可,其許可費用將遠低於分別與其餘四家公司的單獨專利許可費用之和,且許可手續更加簡便。假若專利池外的F公司未經許可經營了相同智能飛行器,則聯盟專員可協調各專利權人通過法律手段對F公司進行維權,並將維權的收益在四家公司之間進行分配。


專利池概念


“按照Klein的觀點,專利池是指“幾家專利權人之間的協定,用以相互間或向第三方授權他們的一個或多個專利”。Merges將其定義為“幾個專利權人之間彙集其專利的協議安排,成員間共享彙集在一個典型的patent pool中所有專利,並且通常也向專利池成員之外的企業提供標準的許可條款”。本文對專利池的定義是:幾家(兩家以上)專利權人達成協議,相互間交叉許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許可其專利的專利聯盟。專利池通常由某一技術領域內多家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廠商通過協議結成,各成員擁有的核心專利是其進入專利池的入場券。[2]

專利池作用


一、專利推廣應用

隨著經濟和技術發展,產業分工越來越細,產業鏈越來越長,上下游企業之間技術關聯度也越來越高,一項產品所涉及專利越來越密集,形成了“專利叢林”。其中包括主從性專利、互補性專利和競爭性專利。主從性專利存在於基礎專利和從屬專利之間,比如前述D公司的著陸機構是基礎專利,另一家公司在D公司的基礎專利之上又研發了彈性著陸機構。沒有基礎專利則從屬專利就不能實施,基礎專利也常常需要實施從屬專利才能獲得更好的商業效果。因此,主從專利之間交叉許可十分必要。互補性專利由不同的研究者獨立研發擁有,互相依賴。比如前述四家公司各自的基礎專利技術,其中每一家的技術都是生產智能飛行器不可分割一部分,需要交叉許可才能發揮最佳作用。競爭性專利是指可以相互替代的專利,如果存在於同一專利池中,將會引發壟斷。其中用主從性專利或互補性專利構建專利池,將會消除專利交叉許可的障礙,促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二、謀求競爭優勢

對於前述A、B、C、D任何一家公司而言,各自的基礎專利無法使其產品具有最佳性能,因而無法形成某一行業的壟斷優勢,而由四家公司基礎專利技術共同組成的專利池可以達到這個目的。四家公司締結產業聯盟主導制定行業標準,比如電源標準、螺旋槳標準等等,然後以標準必要專利構建專利池,標準制定者通過專利池控制標準甚至壟斷產業,謀取壟斷利潤。可以說,技術標準與專利池的誕生慼慼相關。專利池內的企業以“標準”構築競爭堡壘,使得池外的企業被迫接受該標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競爭。

三、降低交易成本

如果E公司也想生產同種性能先進的智能飛行器,按照傳統的專利許可程序,E公司要分別同A、B、C、D四個專利權人分別請求許可,費時費力不說,所花費許可費用勢必更高。有了智能飛行器專利池,E公司便可以直接同負責該專利池運營的聯盟專員洽談許可事宜,省時省力,許可費用也更低。專利池中各成員可以無償使用池中的全部專利,專利的對外許可遵守“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則”,即“公平、合理、非歧視原則”,進行一站式許可,將同一技術領域中的多項專利許可給使用者,並且執行統一的收費標準。一站式許可給企業提供一個專利共享的平臺,降低了交易成本。

四、減少專利糾紛

專利池可以有效化解“專利叢林”造成的技術風險。如智能飛行器專利池中各權利人之間發生侵權糾紛時,可以在內部協商解決,而不一定非要對簿公堂。專利池的專利清單以及被許可使用者的名單都是公開的,侵權行為很容易被發現。當專利池內的專利遭受外部侵權時,負責專利池運營的專利聯盟可協調各專利權人統一採取維權行動。專利侵權行為的減少意味著專利訴訟的減少。並且,即使出現了專利糾紛,專利池作為一個整體代表專利池成員參與訴訟,可使訴訟過程大為簡化。由於專利訴訟的成本高昂,動轍上百萬美元,因此專利池形式可以極大地節約訴訟雙方的訴訟成本,不但減輕了企業負擔,也避免了社會法律資源的巨大浪費。

五、報團抵禦攻擊

近年來,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屢屢遭受國外專利權人的攻擊。企業如果單兵作戰,往往面臨訴訟成本過高及抗風險能力差的問題。而通過專利池聯盟,池內企業可以組團作戰,利用集團的資金優勢,及技術集合優勢,從而能有效應對技術壁壘,減少貿易摩擦。智能飛行器玩具主要銷往國外,在屢遭反傾銷調查及美國337調查的情況下,對以中小企業為主的企業集群來說,只有通過結成產業聯盟,組建專利池,從“零散製造”走向“共同創造”,形成集成創新的合力,才能有效抵禦來自國外的專利戰略的攻擊,突破非關稅貿易壁壘。


專利池構建

一、仍以智能飛行器為例,前述A、B、C、D四家公司以各自基礎專利技術共同形成技術標準,從而構建專利池的雛形。然後四家公司結成專利技術聯盟,共同推出候選技術標準。一旦該共同技術標準被政府主管部門或標準化組織採納為法定標準或者事實標準,專利池便藉此而誕生。

二、評估必要專利構建專利池。一項標準或技術會涉及許多專利,但最終進入專利池的只能是其中的必要專利。專利池中所有專利往往是通過打包方式統一對外許可,專利池管理人一般不會僅就專利池中的部分專利進行許可。如果專利池中包含很多非必要專利甚至無效專利,實際上是違背了構建專利池的初衷,涉嫌知識產權濫用和構成壟斷行為。

三、制定政策併成立機構聯盟。知識產權政策包括專利池成員共同遵守的專利許可原則、專利許可費標準等。而專利技術聯盟作為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專利池知識產權管理、專利池對外許可、協調處理專利糾紛等事務。

[參考文獻]

[1] 作者根據親身經歷的真實案例予以適當改編,為了客戶商業秘密,真實名稱未予披露。

[2] 李卓然,專利池問題的法經濟學研究,華中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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