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行为的责任承担

消费欺诈行为的责任承担

近年来,我国产品责任事故频发,每年3·15晚会上播出的调查节目一般紧跟当下的消费热点,追踪消费生活中不为人知的“潜规则”,曝光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重“黑幕”。曝光的事故如:多地大众途锐汽车发动机进水问题、农村市场仿冒名牌食品饮料横行、添加剂超标卫生不达标的辣条、饲料添加色素的“健康土鸡蛋”、要钱更要命的小额贷APP等。制假、贩假行为屡禁不止,这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同时也严重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明确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鼓励受侵害的消费者起诉不法经营者,获得比实际损害高的赔偿;惩罚不法经营者,预防类似的不法行为再度发生,净化市场环境。

无论是民事活动,还是商事交易,欺诈都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存在四种欺诈行为,即商品欺诈、服务欺诈、信用欺诈和消费欺诈,都是在消费领域故意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行交易,进而获取非法利益,致使对方合法权益受损的违法行为。

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都是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性质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及《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此,应当概括为经营欺诈。

信用欺诈的行为人主要是经营者,但也有其他行为人参与,当前网络信用欺诈甚多,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利用虚构交易、提高账户信用积分、提高商品销售量以及删除不利评价等虚假信用炒作方法,获得高于其实际享有的信用度、信誉度等非法利益,对消费者、同业经营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这种欺诈行为,没有利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其性质属于侵权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消费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虚构事实,谎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构成经营欺诈,利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获取非法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欺诈行为。消费欺诈行为救济途径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经诉讼程序直接向经营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索赔的消费欺诈;二是经过诉讼程序向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索赔的消费欺诈。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条款,针对的是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意违约行为,该惩罚性赔偿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施以惩罚,以阻止其重复实施欺诈等违法行为,并警戒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发布了第五批指导案例,其中第17号指导案例: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审理消费欺诈案件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

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1.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2. 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理由:1. 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3.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销售者、服务者确实存在欺诈,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商品欺诈或服务欺诈的要求的,消费者提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其请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并非仅仅是传统民法中以填平为原则的损害赔偿,而是具备制裁功能、惩罚功能、预防功能以及激励功能的特殊赔偿。它采用市场规制法的行为规制思路,只要企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消费者损失,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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