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电动车车主、生产商、销售商赔偿64万元!

据海南特区报新闻,2015 年 10 月 18 日凌晨 4 时许,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高登二横里一栋七层私人住宅内,一辆停放在一楼的电动车充电时自燃引发火灾,火灾造成符某全身烧伤面积达75%。事后,符某将房东、电动车车主、生产 商、销售商告上法庭索赔。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电动车车主赔偿小符71825.74元,生产商、 销售商赔偿符某574605.93元。

法院判决:电动车车主、生产商、销售商赔偿64万元!

事情经过

2015年10月18日凌晨4时26分,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高登二横里一栋七层民宅突发火灾。事发时,民宅内的群众正在熟睡,一名凌晨下班的市民看到浓烟后大声呼喊,才惊醒熟睡的群众。

据悉,符某不是该栋民宅的租户,他当晚借住在民宅二楼一租客的屋里。为治愈烧伤,符某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共花费治疗费66万余元。治疗期间,房东李某为符某垫付医疗费35万元。

事发当日,消防人员救出原告符某后由急救车将其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七医院抢救治疗,至2015年12月25日出院,入院诊断:

1、全身多处火焰烧伤伤积75%,深Ⅱ;

2、低血容量性休克(重度);

3、吸入性损伤(重度)。

起火原因

经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琼山区大队调查走访、现场勘验,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起火点为租客黄某停放在民宅一楼大厅的电动车座椅下。起火原因:

(1)可以排除电击原因引起火灾可能。(2)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及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3)不排除电动车充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4)不排除电动车电机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争议焦点

一、关于出租人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被告李某及时报警,疏导租户往天台撤离,等待救助,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被告李某在本案火灾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电动车所有权人被告莫某是否存在充电不当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起火原因为被告莫某所有的电动车自燃引发火灾。据现场视频资料显示,案发当时4号(莫某所有的电动车)电动车处于充电状态,其电池及充电器虽然在保修期内,但被告莫某未确定其电动车自行充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放任其电动车自行充电,未尽到注意安全使用充电事项的义务,存在有不当使用电动车充电的问题,在本案火灾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电动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的问题,被告深铃公司、小友商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的规定,在本案中,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火灾起火原因”不排除电动车充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电动车电机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也就是说电动车充电器线路故障或者是电动车电机线路故障均属于不合理的危险,可以认定为涉案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深铃公司作为涉案电动车的生产者,小友商行作为涉案电动车的销售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深铃公司、小友商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造成原告的损害是由于被告深铃公司生产的,小友商行销售的存在产品缺陷的电动车充电器线路或电机线路故障自燃而引发火灾,对此,被告深铃公司、小友商行应负主要的赔偿责任,即对原告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被告莫某未尽到安全使用涉案电动车充电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即10%的赔偿责任。

原告符某住在二楼,起火点位于一楼,结合其他逃生者成功逃生的事实,其往起火点逃生确实不可取,以致意外跌倒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其他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故原告符某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院判决

房东与伤者非租赁关系,事发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车主未确定电动车自行充电是否安全引发火灾,承担10%的责任;涉案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电动车生产商和销售商担责80%。

综上,琼山法院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海口琼山小友电动自行车商行赔偿原告符某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74605.93元;

二、被告莫某于赔偿原告符某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71825.74元;

三、原告退还房东李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35万元;

四、驳回原告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件的发生再一次给电动车企业敲响了警钟,必须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法院判决:电动车车主、生产商、销售商赔偿64万元!

1、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2、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3、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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