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應這樣休假和支付工資,89%的人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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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應這樣休假和支付工資,89%的人都不知道!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有關“放假”的提案、議案引發了網友的大規模討論。春節放10天、恢復五一黃金週、隔週三休……這些假期建議,你支持哪個?有人表示:

“中國人真的太累了”

法定節假日應這樣休假和支付工資,89%的人都不知道!

隨著經濟社會迅速發展,人民群眾的工作節奏加快,異地就業普遍,人員往來頻繁,家庭團聚,探親訪友,外出旅遊,休閒娛樂等,大家都期待有假期!!

增加法定節假日,真的是有如此大的作用嗎?關於法定節假日,我們瞭解的內容有多少呢?下面就讓陳律師來給大家說說

法定節假日那些事兒,關乎你我,記得轉發收藏喲~

這是我們省人協說法與您相約第 22

法定節假日知多少?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9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8〕15號)的相關規定,現有法定節假日有:

(1)元旦: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2018年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

(2)春節:2月4日至10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3)清明節:4月5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4)勞動節:5月1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4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5日(星期日)上班。(新修改)

(5)端午節:6月7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6)中秋節:9月13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7)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全體公民放假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綜上,除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外,國務院公佈的2019年放假安排中的其他休假都是調休日,是由週六日調過來的。例如,所謂的 “十一”長假,屬於法定節假日的時間只有三天,並非七天。

法定節假日如何休假與支付工資?

按照國務院通知調休,工資如何支付?

如用人單位完全依照國務院公佈的2019年放假安排,則不涉及加班費支付的問題,正常支付工資即可。

企業另行調休,如何調休及支付工資?

首先,我們在標準工時的框架下討論不按照國務院公佈的放假安排進行放假,那就會出現以下情況:

① 國務院公佈的放假期間都不放假,如國慶長假,從10月1日至10月7日均工作,則(10月1日至10月3日)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上述3天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後即使安排補休的,也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② 國務院公佈的放假期間中,法定節假日放假,工作日及週六日均上班,如國慶長假中,從10月1日至10月3日放假,其餘時間都上班。

③ 國務院公佈的放假期間中,法定節假日及週六日均放假,工作日則正常上班。

三種情況,怎麼記得住應該怎麼調休和支付工資呢?大家就按照下列表格記住加班工資及調休,其餘的則按照正常上班支付工資。

法定節假日應這樣休假和支付工資,89%的人都不知道!

看完上述表格,有沒覺得法定節假日真的很特殊?節假日當天工作,即使事後調休,也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為何會如此呢?來看看法律規定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費而給予補休?補休的標準如何確定?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般不安排補休。

法定節假日引發的糾紛

因法定節假日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主要是以下兩大類:

★ 1. 用人單位不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員工可主張的權利

當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工資,則員工可主張要求支付加班費,甚至因此而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2. 員工不聽從用人單位要求法定節假日繼續上班的安排,法定節假日不回崗加班,企業可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企業可否以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者曠工,而對員工進行處罰,甚至解僱呢?答案是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71.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協商後,企業可以在 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注意:

從以上規定可見,一般情況下,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只有在符合《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情形,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員工加班。

在具體的司法案例中,在《廣州慧嘉元天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與吳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也認為: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若需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亦應以生產經營需要以及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為前提,反之則不存在可單方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權利。

本期省人協說法又告一段落了,

陳律師約你下期再會!

法定節假日應這樣休假和支付工資,89%的人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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