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清单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清单

一、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批示精神。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步骤安排。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办〔2018〕3号)。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全面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通过专项斗争,实现一年打击遏制、二年深挖根治、三年长效长治的目标,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要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目标。

通过3年不懈努力,一是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扫黑除恶能力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二是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整治明显提升;三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四是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五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三)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四)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五)是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七、“扫黑”和“打黑”的区别。

“打黑”打的只是一个点,更多的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扫的是一大片,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打”与“扫”只是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更高要求,更加重视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九、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界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枪”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专门实施“套路贷”的黑恶势力。

(十)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黑恶势力。

(十三)以境外赌场为依托,实施“套路绑”,绑架或拘禁中国公民进行敲、诈、抢等犯罪行为的黑恶势力。

(十四)有组织的跨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枪支弹药的黑恶势力。

(十五)有组织的跨境走私护私的黑恶势力。

(十六)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七)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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