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額貼息為誘餌,存款1100萬到期後錢卻沒了,銀行有責任嗎?

中國人都喜歡把錢存到銀行,既能生利息風險又低。有些銀行工作人員正是抓住這一點,利用在銀行的工作便利,以高額貼息為誘餌,實施犯罪行為。中國法院網公佈了這樣的案例,我們看看犯罪是如何實施的?

2014年10月,付某接到中介電話,稱山東濱州一家銀行有“陽光貼息”業務,年利率可達6%,只需要在銀行存款即可獲得。

經進一步瞭解,付某得知此次攬儲的是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限定的存款金額為1100萬元。存款放哪都是存,有這麼好的事,她馬上聯繫了7個親友,湊齊了1100萬元。

以高額貼息為誘餌,存款1100萬到期後錢卻沒了,銀行有責任嗎?

2014年10月16日,付某同中介一起,在濱州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櫃檯將1100萬元全部存入銀行,存期為一年。存款當天,她就收到了60萬元貼息,隨即按照湊錢份額分給了親友。

2015年10月17日存款到期,付某前去取款時,交易明細顯示,她在2014年10月存入的1100萬元,當天就以轉賬方式被支取。

付某整個人都傻了,明明自己沒有取過這筆錢,1100萬元怎麼會憑空消失呢?

付某並不是第一個受害者,2014年10月,葉某也接到過中介電話,推銷“陽光貼息”業務。他存了400萬元到銀行,當天獲得20萬利息,存款一年。2015年10月10日,他前往銀行兌付自己的400萬元存款時,被銀行告知“沒有這筆存款”。

以高額貼息為誘餌,存款1100萬到期後錢卻沒了,銀行有責任嗎?

葉某當即報案。公安機關經過調查鎖定犯罪嫌疑人段某。段某原是濱州市某銀行支行行長,2011年開始,他多次為楊某經營的公司進行融資,欠下鉅額高利借款無法歸還,而楊某的公司經營也遇到了困難。為了籌集還款資金,段某與楊某商議,決定採用“陽光貼息”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

我們看看這場騙局是如何操作的。段某與支行職工張某等人串通,通過中介聯繫存款人到指定銀行的指定櫃檯辦理“存款”業務,由銀行櫃員將存款人資金轉到“特定”賬戶,再將事先偽造好的假存單交給存款人,最後當場付清“貼息”。其實存款人的錢並沒有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而是直接存入了這個“特定”賬戶,也就是楊某經營的公司賬戶。當存款人取款日來取錢時,錢早已不見了。

就這樣,從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段某、楊某等11人與李某、趙某、周某3人交叉作案,先後在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博興農商行曹王支行、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3個網點,偽造金融票證43張,涉案金額共計2.9億餘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6億餘元。其中,李某、趙某與周某3人偽造金融票證17張,金額7244萬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223萬元,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7223萬元。

那麼,對於利用銀行工作便利,騙取客戶存款的行為,涉嫌哪些犯罪呢?

第一個可能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本罪一般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眾存款,另一種是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採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在中國,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只有商業銀行,除了商業銀行,其他任何金融機構及法人或個人都不能吸收公眾存款,否則涉嫌本罪。

本罪是一種擾亂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本案段某和楊某利用銀行工作便利,以高額的“陽光貼息”為誘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到楊某公司賬戶,嚴重擾亂社會金融信貸秩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二個可能涉嫌罪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本罪是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偽造信用卡的行為。

銀行作為存儲及信貸機構,人們對其具有較高的信賴。匯票、本票、支票以及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都屬於銀行出具的結算憑證。本案,段某與楊某在截留受害人的存款後,與相關銀行工作人員勾結,出具虛假的銀行存單,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

第三個可能涉嫌罪名--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要求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追訴。

(1)個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本案與段某和楊某勾結的其他銀行職工,吸收被害人資金不入賬金額,已經超過立案標準,涉嫌本罪。

最終博興縣人民法院以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段某和楊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各並處罰金80萬元;判處其餘9名被告人十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50萬元至8萬元不等的罰金。同年7月18日,博興法院以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萬元。

2019年3月,葉某等被害人向濱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涉案銀行返還存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經審查認為,葉某的存單系偽造,相關責任人已涉嫌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當然,如果公安機關追回了被害人的存款,自然退還被害人。追不回來,被害人只能自行承擔損失,銀行不對職工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哪有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因貪圖高額貼息,多名受害者的2.9億存款不翼而飛。雖說是受害者自己貪圖高額貼息的誘惑,損失了大量存款。但如果沒有對銀行機構的過度信賴,他們也不會輕易上當。尤其是在銀行櫃檯辦理的業務,大眾一般不會有防備之心,小編在看完這個案例後,第一時間打電話到銀行查詢賬戶信息。這犯罪之手已經伸向銀行,防不勝防。

我們在此提醒廣大民眾,即便是在銀行窗口辦理的業務,對於不尋常的所謂“高額回報率“產品,也要警惕。

以高額貼息為誘餌,存款1100萬到期後錢卻沒了,銀行有責任嗎?

常錚律師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教育及工作經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經濟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第十屆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業務拓展與創新委員會副秘書長;

第二屆北京市東城區律師協會代表、理事。北京市第十三次婦女代表大會代表;

首屆“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師”;2012-2014年度北京市優秀律師;

2009年度朝陽區公益法律服務先進個人;2010年被北京市朝陽區司法局評為“社會公益法律服務先進個人”;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公益律師團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學系碩士生導師。

擅長領域:

2006年開始專業從事刑事辯護、代理、控告及大型企業的刑事法律風控工作。專注刑事法律業務10餘年,成功辦理了大量疑難、複雜、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職務犯罪、涉黑犯罪、經濟犯罪為專長,併為山東、上海等多家大型企業集團和涉外金融、證券公司提供了及時、穩妥、周密的刑事法律風控服務,以勤勉的敬業精神、精湛的專業服務和良好的綜合效果獲得了各方信任與好評。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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