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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這個問題的邏輯起點並不準確!
首先,律師為嫌疑人辯護並不是為其脫罪,而是為了保障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利。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並不僅僅包括無罪,也包括正當的審判程序、不受刑訊虐待、罪與刑相適應等等。
其次,辯護制度是一項法定製度,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以及未成年的嫌疑人必須有辯護人。
第三,即使是一個罪行確鑿的死刑犯,對其判處死刑的依據、執行時機、回見家人等等方面也有很多需要辯護的地方。
所以,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不是在包庇犯罪分子,而是律師依據自身職責,履行當事人和法律賦予的義務。
老法狗
不請自來。
沒有律師,呼格吉勒圖案能反轉?如果不是這個案子的平反,網上還在稱頌矮子英明呢。這個案子平反後,網上還有矮子英明的文章嗎?
沒有律師的堅持,聶樹斌案夢反轉嗎?堅持那麼多年,不為名利,不怕打擊,最終冤案得雪。
不排除個別律師是訟棍。但這些年促進法律完善,司法文明的確實是律師。
向所有不計名利,平反冤假錯案的律師們致敬。
眼小散光
說實話,我對侓師沒啥好感。總覺得侓師就是為了錢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某些侓師為了錢根本沒有什麼正義感。前幾年,我的一個同事和兒媳婦鬧了點茅盾,一氣之下把兒媳婦攆回了孃家。說這老公公也夠可以的,愣是找侓師wei托起訴讓兩個孩子離婚。這個侓師收到錢後競幫著把兩個青年真的離了婚。你說可笑不?俗話說,寧可破座廟也不破個婚,這侓師夠缺德的吧?就是這個侓師還鼓動人家打官司,明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質上就是為了掙錢。難怪有個西方思想家說:侓師天天盼人打官司。
若智叟
看了幾個回答,感覺都不太滿意。有的把律師說的很崇高,有的把律師貶的很低。我認為,律師就是為了錢在工作。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請的律師,除個別特例外,哪個律師不是為了錢才答應代理案件的?所以,律師不僅是職業,而且更是商人。有人會說,從事哪個職業不要報酬?可是,大多數從業人員是不直接向被服務對象收費的。如,老師的收入不直接來自學生,公交車司機的工資不直接來自乘客,醫生的工資不直接來自於病人。一旦直接向服務對象收費,我認為職業就成了第二位的,商人才是第一位的。所以,律師的本質,在我國首先應歸類於商人。為什麼醫生收入和處方掛鉤,就會導致大處方?道理是一樣的。之所以有的律師沒有道德底線,是和律師的商人屬性分不開的。在這種屬性下,律師勾連法官,做一些見不得人的幕後交易,就一點也不奇怪了。有的律師歪曲事實和法律,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甚至作為自己有能耐的範例吹噓。事實不是這樣嗎?
zcy淡淡如水
明明罪大惡極,誰定的罪?如果說法院已經判定了,那還要審判幹嘛?即便法院判定了,也還有繼續上訴重新審判的可能,就算最終判定,也有冤假錯案,如果沒有律師辯護,可想而知。假設犯罪分子確定有罪,但是他也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他的錯誤的觀點要有一套他認為正確的,但實際錯誤的證據或者道理支撐,而法庭就是要找到他的破綻,駁倒他的觀點,最後給他定罪量刑,這樣才可以讓他心服口服,讓社會心服口服。我們假設沒有律師,那麼只有法院和檢方,法院只參照檢方或者原告提供的證據,那麼難免出現片面和偏差,對於事實的判定是不科學的。這個問題有一個最大的毛病就是,“有罪推定”。任何一個嫌疑人,在判定之前,都應該對他進行“無罪推定”。不要覺得,怎麼這麼麻煩,麻煩就對了,簡單往往就會粗暴。
黃河的士
不能單憑表面現象,而不鑑別罪與非罪的法律本質。如:去年報道的電車白衣男反殺小車男案。從故意殺害1人的事實認定,殺人者已涉嫌罪大惡極的故意殺人罪死刑。經過法檢公司嚴格審查,認定白衣男正當防衛不過當無罪。
一、律師做無罪辯護是需要擔風險的,對有確鑿證據和法律規定認定無罪的人,律師做無罪辯護是申張法律正義。
二、對於罪與非罪證據同時並存的疑難案,一方律師做無罪辯護,另一方律師做有罪辯護,更有利於法官查明案情,預防冤假錯案。
三、對明知罪大惡極,律師仍偽造偽證做假無罪辯護,律師也有罪。
黃金時代當家
如果說,只是給罪大惡極者一個象徵性的辯護權利,我倒視其為這是人類文明進步使然。
然後,事實並非如此簡單,相當部分律師是在利用自己的“技巧”為犯罪者開脫罪責而奔波,從而獲取應得利益。不要不承認。
當然,不否認有正義感的律師,有自己嚴格的職業操守,把職業道德看成自己的人生信仰。在維護法律正義的同時,也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總結:律師行業“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好歹良心自知,請對號入座!
感謝提問!🙏
老聃22
我自己也很難從心理上克服這一點,所以我從來只做有罪辯護,但是做無罪辯護的同行們還是能夠理解的。
假如把嫌疑人換成自己的親人,那你是不是會想盡辦法幫他減輕罪名呢?如果這個時候律師跟你站在同一邊,幫你做無罪辯護,那你是覺得這個律師很差還是覺得這個律師很有職業道德很好?所以啊,換個角度看問題答案就不一樣了。
另外,法律保證的正義也包括程序的正義,嫌疑人有權利聘請律師的。在國外有個著名的案例叫辛普森殺妻案,全國人民都知道是辛普森殺了妻子,但是因為警察在採集關鍵證據的時候不小心把自己的指紋混進去了,所以法庭認定這個證據無效,從而判決辛普森無罪。
法律的正義從來不在於還原事實真相,而是保證在程序合法以後給當事人法律規定的判決。
唐唐訴訟律師
律師的職責是幫助法庭還原案件事實真像。案件發生後要想回原再現其實是很難的,人們的努力永遠只能接近事實真像,加上公檢法系統辦案都是主觀指導行為,雖然法律規定要收集被告無罪、罪輕、減輕、從輕、免除處罰的證據和材料,但實際上大部分都較少注意收集。還有就是對法律的不同認識,公檢法一般較多的是追究和打擊犯罪,主觀上難免有偏向於追究和打擊犯罪方面的主觀思維。基於此就需要一種力量來儘量的、客觀的、真實的幫助被告還原事實真像,正確適應法律。於是律師制度就起到了這方面的作用。
其實這個問題要講清一言兩語沒辦法,只能簡單的講這些。
李律師80237351
這正是律師行業存在的價值。因為它能夠避免先入為主可能造成的無法挽回的結果,以實現人間達到儘量多的公平。
假如大家都認為某人是罪犯,而反對別人為其辯護,其結果有可能導致雖然此人不是真正的罪犯,但卻沒有人敢為他辯護,從而蒙冤。因此,才有了刑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也才有了“對於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嫌疑犯,必須要有律師為他辯護,才能審判。並且,如果這類嫌疑犯沒有請律師,或者沒有律師為他辯護,那麼,法院必須指定法律援助機構提供免費律師為他辯護”的規定。
而且,從現實出發,律師為被絕大多數人都認為有罪的嫌疑人辯護,一來可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維護公平正義;二來可以獲得滿意的money; 三來可以獲得被告人的感恩戴德;四來可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如此等等,何樂而不為?
下面問大家一個問題:假如希特勒沒有自殺,當他接受國際法庭審判時,德國律師會不會替他辯護?
答案必然是:幾乎每一個德國律師都會爭先恐後地要為他辯護。這是因為,德國人民受猶太人的蒙害太深。猶太人因為有錢,曾採用了一種當時只有他們的精英層才知道的武器(腦電波武器),對德國廣大勞苦群眾進秘密操控和殘害。當時的希特勒就是受害人之一。猶太人用這種腦電波武器每天24小時不間斷地向德國民眾發送聲音干擾、電磁波刺傷等,這就是為什麼後來希特勒要把猶太人關進集中營、進行電子折磨的原因,因為這正是我們的偉大領袖毛澤東主席的“以牙還牙”思想的偉大實踐的例子。所以,猶太人是罪有應得的。這也應證了當今社會的一大問題:有錢人多了,相應地,壞人、惡人也就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