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醫保最高罰款5倍!醫保基金監管條例徵求意見,警惕這些雷區

打擊欺詐騙取醫保基金,有了專門的法律法規依據。

4月11日晚,國家醫保局對外發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徵求意見稿)》。

這部條例適用於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管,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專項基金。大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以及其他醫療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也依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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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監管,花樣多多

整個監管,將分為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其中,事前監管方式多多。

徵求意見稿提出,各級醫保部門應採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現場監督檢查和非現場監督檢查、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等方式對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等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辦法還包括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信息報告制度、飛行檢查工作機制,構建本地區醫療保障智能監控信息系統等。

群眾監督,舉報有獎

在監督上,發動群眾力量,建立欺詐騙保舉報獎勵制度,舉報有獎。

縣級及以上政府醫保基金使用監管工作,還應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

各級監管部門還要建立健全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和激勵機制,可通過開展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滿意度調查、引入第三方評估、聘請社會監督員、加強定點醫藥機構行業自律等方式,鼓勵社會各方參與醫療保障監督。

違法違規,進“黑名單”

醫保領域還將建立“黑名單”制度,國家醫保局負責制定全國醫療保障領域信用管理辦法。

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定點醫藥機構,以偽造變造方式騙保的個人,將公開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將有關信息上傳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失信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執行。

違法違規的機構和個人,將視情節輕重,處以這些處罰: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藥)師服務資格、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服務協議、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移送有關行政部門。

此前,國家醫保局已經加大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行動的力度,並組織開展飛行檢查。

據國家醫保局近日的通報,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馬巷衛生院垵邊衛生所於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通過套換醫保編碼、超醫保支付範圍開展診療項目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96.11萬元。醫保部門依據廈門市《2017年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廈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單位醫保服務人員信用記分操作細則》第四條規定,拒付醫保基金96.11萬元;暫停垵邊衛生所醫保網絡接入6個月;對1名責任醫師信用扣分記12分,拒付醫保服務費用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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