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率明降暗升,合同、發票怎麼處理?

增值稅稅率明降暗升,合同、發票怎麼處理?

理論上,交通運輸企業增值稅率下調1%,可以使企業的銷項稅額直接降低0.83%。但是,進項油票的稅率由當前的16%降至13%,進項稅額相對減少,注意:當企業運輸成本中油料佔比超過37%,企業稅負成本不降反增。例如40%油料作為進項,企業實繳稅金會增加0.09%。

作為無車承運人,一味把稅收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寄託在國家政策上,也是坐以待斃的做法。

區域性無車承運人/小型傳統三方物流企業,完成不了自行打通生態建設的任務.這類企業,其實更應該和現有的平臺合作,互聯互通共享價值利益鏈。

目前大型的無車承運平臺企業,都在大力主攻生態建設,打通產業鏈,在油品、ETC、維修等領域加強佈局,為長期取得合理合規的進項打開大門。

與大型平臺公司不同,區域性無車承運人/小型傳統三方物流企業,他們的資金沒有那麼雄厚,完成不了自行打通生態建設的任務.這類企業,其實更應該和現有的平臺合作,享用平臺的互聯互通,資源的優勢互補,共建生態,共享價值利益鏈。

無論無車承運人政策何時開放,企業現如今都應該先把自身業務、平臺做好,才能在未來打一場勝仗。階段性的補貼過後,必將是連本帶利回收!

增值稅定義:增值稅系價外稅,我們通常看到增值稅發票中有商品的單價、數量、金額以及稅率、稅款,價稅合計即為我們出售給買方的最終的價格。

即:商品的總價(價稅合計)=商品金額+商品金額*16%=商品金額*(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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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問:我們降稅率前和降稅率後簽訂合同含稅價合同為好,還是簽訂不含稅價稅為好?

今天以案例方式,和大家聊聊!如有不妥可在留言處討論哦~

增值稅稅率明降暗升,合同、發票怎麼處理?

即日起,銷售方籤合同最好含稅!

增值稅降低已經是板上釘釘,但是仍需等正式的財稅文件出臺!因而,在等待政策出臺的過程中,企業和會計務必做好準備!

一、銷售一方簽訂合同最好含稅!

舉個例子:

1、如果A公司,賣了一批16%稅率的貨物給B公司,合同約定含稅售價為580萬元

(1)16%稅率下:

B公司則需要支付給A公司:580萬元

A公司的銷項稅額為:580萬/(1+16%)*16%=80萬

(2)稅率降至13%後:

B公司仍需要支付給A公司:580萬元

A公司的銷項稅額變成:580/(1+13%)*13%≈66.7萬

A公司獲利80-66.7=13.3萬

2、同樣的A、B公司,如果合同約定不含稅售價為500萬元

(1)16%稅率下,B公司支付A公司金額為:580萬

(2)13%稅率下,B公司只需支付公司A:565萬

B公司可少支付580-565=15萬元!

3、結論:

1、降稅率前,簽訂合同,銷售方應以籤含稅價合同為好!

2、降稅率前,簽訂合同,購買方以簽訂不含稅價稅為好!

二、增值稅稅率降低後,會計如何處理?

增值稅降低是好事,能讓企業省下一大筆錢。可是這筆錢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

假設:

增值稅稅率從2019年1月1號開始從16%降到13%

A公司2018年12月20日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銷售貨物580萬元(含稅價),2019年4月25日確認銷售收入。

會計處理:

借: 應收賬款——A公司 5800000

貸: 主營業務收入500000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800000

2019年4月25日,公司向A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13%),並收到A公司支付的貨款。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5800000

貸:應收賬款——A公司 5800000

同時: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8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67256.64

營業外收入:132743.36

減少的增值稅額如何處理,是大家關心的問題。我們來看一下銷項稅額的計算:

1、確認收入時,按16%的稅率,確認了“待轉銷項稅額”800000元。

2、實際開票時,按13%的稅率確認了銷項稅額。

兩者的差額132743.36元是因國家降低稅率而減少的稅款!

發票和合同,如何處理?

如果可以溝通,以開票時間為稅率確認依據哦。3月-5月期間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要考慮稅率下降影響,合同是否要等新政落地之後再簽訂,還是簽訂合同時就要考慮稅率影響,採購單價要考慮降價,財務人員必需梳理企業的長期合同。

從現在開始,把政策傳遞給公司相關業務部門,通知業務部門再新籤合同時,約定含稅或不含稅,同時註明按國家規定增值稅稅率收取銷項稅額。對於執行中的合同,注意準確把握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正確的稅率開具發票。

對於可能橫跨兩個不同稅率期間的合同,購銷雙方最好坐下來共同協商,本著合作共贏的態度,分享稅率降低的政策紅利。

企業最關注的6個問題

1、如果企業存貨很大,購進時稅率是16%,銷售時稅率是13%,對企業是有利的嗎?

如:2018年12月購進水泥一批,不含稅價100萬元,進項稅額16萬元;

(一)如果是以含稅價籤的合同:約定售價為200+200*16%=232萬元,原毛利為100萬元,應納增值稅為32-16=16萬元;稅率調整後毛利為205.3-100=105.3萬元,應納增值稅為銷項稅額26.69-16=10.69萬元。

(二)如果是以不含稅價籤的合同,應納增值稅16萬元;稅率調整後毛利不變,為200-100=100萬元,應納增值稅=200*13%-16=10萬元。

結論:稅率下降後,以不含稅價籤合同比含稅價籤合同的應納增值稅略少些。

2、購買貨物,在稅改前,取得16%稅率專票,按規定抵扣了,稅改後銷售(一般計稅方法),還能適應13%稅率嗎?

在稅改前取得16%稅率專票,稅改後銷售(一般計稅方法)也適應13%稅率。不要感覺“佔便宜”了,並沒有!因為銷售方開16%,其已經繳納16%的增值稅額。

3、 銷售方想特意等到稅改確定後才開發票,怎麼處理?

這要看自己議價能力,我們可以推遲付款,銷售方也會考慮資金問題 。

4、增值稅稅負降了,利潤相應增加了,對企業真的有影響嗎?

增值稅是價外稅,不影響利潤,影響現金流。

5、稅改前籤的合同,等到稅改後去開票就是按9%嗎?

要看合同執行時間,如果是稅改之後執行的,且合同當時也是按9%籤的合同,可以開9%的發票。

6、想問對於購銷雙方都有什麼影響?建築的總包合同呢?

對購銷雙方都有利,對製造業等少付3個點的增值稅稅額。老項目沒有影響,按簡易計稅,新項目,長期合同,應考慮是補籤協議,作為增值稅率變更,合同金額減少3個點。

票和合同,如何處理?

發票和合同,如何處理?發票和合同,如

增值稅稅率明降暗升,合同、發票怎麼處理?

合同條款如何約定

在稅收政策尚未正式落地之前,必定存在部分合同處於稅收法規政策生效的過渡期間,如何應對目前的稅收政策調整,將對各企業的財務和法務提出更高的要求,有鑑於此,本所律師基於之前稅收政策調整過程中如營改增、貨物增值稅由17%降為16%過程中處理的合同糾紛經驗,建議公司可以在合同模板中增加相關條款,以應對後續的稅率調整政策。

01採購合同(企業作為買方)

(1)明確合同含稅(16%增值稅)總價和不含稅總價,並且明確“如因稅率調整且尚未全額付款的貨物,在符合稅法規定的情況下,應按照最新的稅率計算含稅總價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且賣方承諾無條件配合買方按照最新的稅率變更合同付款條款,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買方驗收貨物合格後開具”。

律師解讀:該條款主要適用於分期發貨且分期付款的合同,以及貨物製作週期較長的採購訂單。並且約定了開票時間,將開票時間延後,避免提前產生納稅義務從而需要按照較高的稅率支付。當然,也有部分買方希望賣方提前開具發票的,也可以約定開票時間與發貨時間一致。

(2)增加付款調整條款:”如因稅率調整導致買方向賣方支付了開票金額以外的價款,賣方應無條件退還,買方亦可直接從後續支付給賣方的其他價款中扣除。如賣方未能按期退還對應價款的,且自買方通知賣方後三天內仍未退還的,賣方還應承擔每天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律師解讀:該條款主要適用買方在稅率調整前已支付了預付款但賣方還未交貨、開票的情況。

(3)增加違約責任:”如因賣方未按照本合同條款約定履行導致買方承擔了額外的稅負的,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可從貨款中扣除買方額外承擔的稅負金額。”

律師解讀:該條款主要針對賣方提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買方無法在稅率政策銜接期適用新的稅率,從而額外產生成本,因此可以增加此條,但該條在實踐中存在爭議,主要由於買方的進項稅可以抵扣,賣方可以主張買方無額外損失。

02 銷售合同(企業作為賣方)

(1)方案一:約定包稅條款,即合同中只明確含稅價,且不寫明增值稅稅率,並且明確“本合同的總價款不因國家稅收政策調整而進行調整”。

律師解讀:包稅條款的優勢在於,如增值稅稅率下降,在包稅總價款不變的前提下,視為單項產品的價格上漲,賣方利潤增加。但該條款實踐操作中願意接受的買方不多,一般來說買方都會要求合同中明確增值稅稅率。

(2)方案二:明確合同含稅(16%增值稅)總價和不含稅總價,並且明確“如因稅率調整且尚未全額付款的貨物,在符合稅法規定的情況下,應按照最新的稅率計算含稅總價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且雙方應按照最新的稅率變更合同付款條款,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買方支付全部價款後開具”。

律師解讀:此次降稅主要對於賣方是一大利好,因此實踐中賣方都會主動拖延開票時間,因此需要在合同中進行明確開具發票時間(前提是買方願意配合),避免產生違約責任。如果實在無法約定自買方支付全款後開具的,也可以對於發票開具的時間不做約定。

(3)明確“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稅收政策發生變更的,已經履行的合同買方不得因政策變更要求解除或要求變更合同價款,買方不得要求退回已經支付的貨款或要求重新開具發票。”

律師解讀:目前未來將存在部分爭議,即買方可能會在增值稅稅率從16%降為13%的情況下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並要求以新的稅率的價格來履行,這對於賣方來說除了會增加額外的負擔外,還可能會因變更產生合同風險,因此我們建議,已經履行的合同需要明確約定不得因此政策而變更或解除。

綜上,在此次強大的稅收政策利好的背景下,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應當有效利用政策優勢,在此,我們總結了以下幾點供企業家和公司財務、法務參考:

1. 作為買方,在已經付款的情況下,應該儘快要求賣方開具發票,減少賣方希望享受稅收優惠而拖延開票的情況;

2. 作為賣方,應該儘快通知公司律師和法務儘快修改合同條款,有效應對此次稅收政策的銜接期間,最大程度給企業降低稅負;

3. 每家企業都存在採購和銷售的環節,應當重視此次稅收調整政策,加強稅務合規,增加普法培訓,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利益。

在政策銜接過程中,除了稅率變更導致的爭議外,各企業還需要注意日常常見的稅務風險,比如三流一致,防範虛開風險。三流一致,三證統一,合同與企業的賬務處理相匹配,合同與企業的稅務處理相匹配,合同與企業發票開具相匹配,使得法律憑證、會計憑證和稅務憑證的三證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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