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戀關係中以“愛”之名的贈與都是你的嗎?

戀愛關係中的贈與算彩禮嗎,是否可撤銷?

朱先生和王女士為戀人關係,相處過程中,雙方一起出資購房,並簽訂了房產協議書,約定了各自的出資比例、貸款支付比例、房屋產權歸屬,並約定購房合同的簽約及房屋產權登記均以朱先生一人名義辦理。之後,雙方產生矛盾,王女士就給朱先生寫了一張《證明》,內容為王女士因個人原因願意放棄對雙方所購房屋的財產權,同時放棄對該套房屋已付的所有費用,本套房屋歸朱先生一人所有。雖然王女士對雙方關係做出了努力,但兩人相處一年後還是以分手告終。分手後兩年,王女士將朱先生訴至法院,認為自己寫這個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現在雙方分手了,其對朱先生的贈與應類比彩禮,要求撤銷贈與,返還購房款。法院最終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這個案件的焦點問題是王女士書寫的《證明》的法律性質,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有權撤銷。首先,《證明》中贈與的意思表示明確,且沒有寫明贈與是以結婚為條件,因此無法將上述贈與類比彩禮予以處理。這個案件的特殊之處在於購房的簽約方為朱先生一人,房產也登記在朱先生一人名下,所以贈與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贈與行為也就完成了,並不需要辦理過戶等手續,因此不涉及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問題。同時贈與的法定撤銷期限為一年,王女士起訴的時間距離贈與完成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一年,因此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戀愛關係中贈送給戀人的大額財產是否可以在分手後撤銷贈與並主張返還財產,需要結合具體案件中贈與財產的情況、贈與的履行情況及贈與合同的具體約定、撤銷權行使的時間全方面考慮。本案為贈與合同的典型案件,因為案件中贈與的財產不存在權利轉移問題,也不涉及贈與義務的繼續履行,所以無法適用因為贈與人經濟狀況惡化撤銷贈與及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的法律規定。如果在本案中朱女士是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贈與朱先生,但在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前主張撤銷贈與;或朱女士以書面方式將贈與添加了生效期限,則該贈與應自期限屆至時生效。在贈與行為生效前主張撤銷,可能案件就會有相反的結果。

【法律知識鏈接】:

◆彩禮與嫁妝:依習俗通稱,彩禮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一份禮金或財產,嫁妝是女方帶給婆家的物品或錢財的總和。關於彩禮返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有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風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返還多少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進行詳細規定,一般是根據雙方婚姻維持時間長短,還有雙方的過錯確定。

◆贈與的撤銷: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婚外戀中對情人的贈與為什麼無效?

閆女士與郝先生為夫妻關係,但在雙方異地居住期間,郝先生與王女士發展了婚外情,且郝先生先後兩次向王女士轉賬71萬元,閆女士發現後認為郝先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損害了其合法利益,且郝先生與王女士的婚外情有違公序良俗,贈與合同無效,主張王女士將71萬元予以返還。該案經法院審理,確認案件事實如閆女士所述,最終支持了閆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王女士全額返還該筆款項。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必要的,應當折價補償。此類案件的審理核心在於關鍵事實的查明,包括郝先生與王女士之間是否存在婚外情、大額款項的給付是否基於合同、侵權賠償等關係等事由。本案閆女士提交證據證明了郝先生與王女士的婚外情事實,但王女士無法說明71萬元款項的給付原因。因此法院認定該贈與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贈與行為無效,王女士應返還上述款項。

【案例解讀】:

民法總則施行前,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這種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案中的這種贈與行為無效,受贈與人需返還財物。民法總則施行後,因該類贈與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的效力為當然無效。無效後的返還數額問題,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於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任意一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均享有完整的不分份額的所有權,因此贈與行為無效的效力亦應及於所贈的全部財產。該類案件同樣需要結合具體案情,若夫或妻一方無法證明另一方與接受款項方存在婚外情,則無法適用公序良俗原則來主張合同無效。若接受款項方可以證明其與支付款項一方之間存在合法的合同關係,則亦無法根據合同無效制度或合同可撤銷制度主張款項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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