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年後 大媽起訴到法院向男子索要“分手費”

原標題:同居10年後,大媽起訴到法院索要“分手費”

摘要:張某和老俞同居10年,分手之後,張某向老俞出具1萬元借條,要他還錢。因為這錢沒要到,張某起訴至法院。近日,常州經開區法院橫山橋法庭審結了這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

女子張某和老俞今年都已經60多歲,都是有家有口的人。10多年前,兩人在沒有和配偶離婚的情況下,“為了愛情”拋棄雙方家庭,同居在了一起。2018年,兩人覺得“過不到一起”分手。分手時,張某表示,老俞有5年時間沒幹活,一直是她“養著”,提出要老俞補償她5萬元“分手費”。後經中間人調解,老俞同意給4萬元。在付了3萬元後,老俞寫下一張1萬元的欠條。事後,這1萬元一直沒要到,於是張某起訴到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老俞辯稱,雙方原系情人關係,沒有借貸事實及借貸往來,借條是受張某脅迫所寫,自己已經支付了3萬元分手費。老俞的家人到庭證實,雙方均各自成家,同居長達十年,曾在老俞一位親戚的調解下協商分手及分手費等事宜。證據面前,張某承認借條上的1萬元是分手費。

庭審中,張某聲稱有5年時間老俞沒工作,是自己在養他。而老俞聲稱,他曾經每月給張某500元生活費。雙方只是各執一詞,都沒有出具證據證明。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對於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民間借貸合同,法院應當認定無效。結合當事人陳述,該債務實為有損公序良俗的“分手費”等債務轉化而來,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借貸事實,故該借貸合同無效。張某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針對該案,法官介紹,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諾向另一方給付分手費,並出具借條。事實上,雙方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借款事實。債權人僅憑藉條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關係、借款金額、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付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關證據,綜合判決借款事實是否發生。如果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也不能就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說明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文中當事人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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