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受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豪、杨某浩、车某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宣判。
被告人杨某豪、车某峰、杨某浩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是平塘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第一起“恶势力”案件。平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豪、车某峰、杨某浩组成的恶势力与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蓄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甚至持刀追逐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三被告人属于“恶势力”,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地位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豪有期徒刑3年5个月,判处被告人车某峰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浩有期徒刑2年10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豪、杨某浩不服判决,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驳回了被告人杨某豪、杨某浩提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平塘县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依法严惩快判,有力打击了黑恶犯罪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宣判当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代表、街道(社区)及镇(乡)群众代表在现场参加旁听。
下一步,平塘县人民法院将以迎接中央督导组督导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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