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車“拼”出命案,出租車公司成被告

拼車“拼”出命案,出租車公司成被告

如今,出租車拼載乘客現象較為普遍

因此出現的糾紛或事故也屢見不鮮

近日,麥積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

出租車“拼客”期間車內乘客之間發生爭執

下車後鬥毆釀成慘案的合同法律關係案件

拼車“拼”出命案,出租車公司成被告

案情回放

2017年1月5日凌晨,麥積區某村村民李某及案外人員張某在麥積區渭濱南路乘坐一出租車前往社棠鎮某村,該車駕駛員許某駕駛車輛途經潘集寨橋西頭時,遇見酒後要求搭車去市區的羅某及黃某攔車。許某未徵詢李某及張某的意見,搭載了羅某及黃某。

在車上,先乘車的李某與羅某因座位擁擠發生爭吵,車行至社棠鎮某村,李某到站下車後又與羅某發生口角,二人發生廝打。在許某及黃某勸架過程中,羅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子,朝李某左肋部刺了一刀,致李某受傷。許某急忙撥打120急救電話,李某在送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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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審理該刑事案件過程中,受害人李某的父母與犯罪人員羅某達成調解協議,羅某一次性賠償李某父母精神撫慰金35萬元,李某喪葬費用、辦理喪葬事宜期間支出的費用、醫療費等10萬元。李某的父母同意接受上述賠償,並保證不再基於本案向羅某及其親屬提起其他民事賠償主張。後羅某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2018年4月,李某的父母一紙訴狀將司機許某、車主黃某某及麥積區某出租車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賠償李某死亡賠償金51萬元。

庭審辯論

在庭審中,李某的父母認為,我國出臺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規定,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李某與張某乘坐被告的出租車,即與被告建立起客運合同關係,該出租車應為李某與張某二人服務,再不得另載他人。但被告許某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擅自搭乘羅某與黃某,致李某與羅某因座位擁擠而發生矛盾。在矛盾發生後,被告許某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使事態矛盾激化,致李某被羅某刺傷後死亡。被告的行為不僅違反合同約定,更違反法律規定,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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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的某出租車公司相關負責人辯稱,李某的死亡與公司沒有因果關係。李某是被羅某用刀刺傷後死亡,屬於刑事案件,應適用刑事訴訟法律關係。公司與出租車主黃某某簽訂了合同,約定了車輛在運營過程中發生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應按照合同約定由黃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出租車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車主黃某某辯稱,出租車公司和他之間是承包經營合同關係,他和司機許某之間也是承包經營合同關係,他作為車主沒有違約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該出租車將李某從麥積城區送至社棠鎮某村,在李某下車後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已結束,李某在下車後遇害和出租車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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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司機許某辯稱,事發當晚,他的確在拉上李某與張某後又搭載了羅某與黃某。但在拉羅某與黃某時,李某及張某並未明確反對,默認了搭載羅某與黃某的行為,故出租車運輸條例中的規定不能適用於本案。他將李某拉到了目的地,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而李某是在下車後和羅某起了衝突,導致死亡,李某的死亡與司機沒有任何關係。李某家屬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法院調解,羅某家屬已賠付受害人父母45萬元。現其父母另行提起死亡賠償金的訴訟,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希望法庭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

麥積區人民法院開庭後經釋法明理,原告李某的父母選擇合同法律關係作為起訴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該出租車公司雖將該出租車承包給被告黃某某運營,黃某某又僱傭許某作為駕駛員駕駛車輛,但該車對外仍是以該公司的名義從事運營活動。在李某搭乘該出租車後,李某即與被告出租車公司建立起客運合同關係。故李某與被告許某及被告黃某某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被告出租車公司與黃某某之間簽訂的關於車輛承包運營的內部管理協議,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綜上,依據《合同法》規定,判決由某出租車公司給付原告李某父母違約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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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麥積區人民法院法官 郭紅

此案中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出租車公司是否違約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規定,巡遊汽車駕駛員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而被告許某在搭載李某與張某後,未經兩人同意,擅自搭載前往麥積城區的羅某與黃某,構成違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結合本案實際,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出租車公司給付原告李某的父母違約金10000元。

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51萬元的訴訟請求,因李某的死亡系羅某的侵權行為所致,被告許某在搭載羅某時,無法預見李某會因與羅某的衝突導致死亡的後果,其死亡與被告出租車公司的違約行為之間無必然聯繫。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其訴求。

記者丨王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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