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調研】從“專業法官會議”到“專業法官會診”:論審判諮詢機制之突破完善

【理论调研】从“专业法官会议”到“专业法官会诊”:论审判咨询机制之突破完善

【理论调研】从“专业法官会议”到“专业法官会诊”:论审判咨询机制之突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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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调研】从“专业法官会议”到“专业法官会诊”:论审判咨询机制之突破完善【理论调研】从“专业法官会议”到“专业法官会诊”:论审判咨询机制之突破完善

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本文獲全國法院第三十屆學術討論會一等獎,作者因此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表彰。原文刊發於《山東法官培訓學院學報(山東審判)》2019年第1期。

內容摘要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建立專業法官會議以來,其作為實現法官獨立辦案並確保法律適用正確的諮詢機制因在實踐中規則不一、問題頗多,“諮詢”功能發揮不理想。這一方面緣於專業法官會議自身設計偏差,另一方面實踐滋生出“個別討論”這一更為靈活便捷的諮詢方式。因更為契合了法官需求,“個別討論”已成為法官使用最為廣泛和頻繁的諮詢方式。為同時確保“個別討論”的靈活性與規範性並行,本文引入“醫療會診”模式,通過比較分析“個別討論”與醫療會診的行為模式特徵,在加以融合基礎上,構建出一套更契合法官需要的“專業法官會診”機制。基於需求多樣性之考量,“專業法官會診”可設置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層諮詢模式,以“個別討論”為基本形式,法官可根據案件疑難程度自主判斷、開啟或升級。

關鍵詞:

專業官會議 會診 個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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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黨的十八大拉開司法體制改革大幕,審判權運行機制作為完善司法責任制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正式提出由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合議庭提交的法律適用問題,將其確立為“諮詢機構”,意在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同時最大程度確保裁判準確。因該制度推行初期缺乏明確的統一規則,各地法院在實踐探索過程中問題頻傳:價值定位不專、議事規則設計偏失、諮詢效果不佳等。但學界對此關注嚴重不足,且僅針對制度設計或實踐操作問題加以完善,忽視了使用者對“諮詢機制”的需求,即法官們是否需要諮詢,以及需要怎樣的諮詢機制。為此,本文從實證角度出發,明確現行專業法官會議制度不足的同時,考察法官應用度最高的諮詢方式,立足需求側構建一套能真正服務於法官的“審判諮詢機制”。

01

現狀調查:

專業法官會議需求側實證分析

專業法官會議是在走向審判獨立的特殊背景下,因對法官自由辦案能力擔心而產生的一種特殊諮詢機制。這項制度由庭務會、院庭長聯席會議等轉化而來,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逐步打破“庭室”界限,意在為法官提供更廣泛的諮詢平臺,以解決裁判疑難,其制度核心角色在於“法官”,制度功能實現程度則自然取決於法官的實際應用。為此,筆者以S省W市H區法院為樣本,通過問卷調查方式考量制度使用者——審判法官——對專業法官會議的評價,以此明確該制度的運行情況及存在問題。

(一)受測法官樣本介紹

W市H區人民法院的案件數量、員額法官人數為W市基層法院之首,各項審判、改革工作成效均名列W市基層法院前列。2017年,H區法院出臺《專業法官會議規則》,雖然探索實踐相對較晚,但正因如此,其探索系以其他試點法院的經驗做法、制度為參考,制度設計具“集大成者”的特點。基於其審判業務量、制度設計情況,以其為樣本研究專業法官會議的實際運行效果具有研究價值。

2017年,該院經員額制改革共產生40名員額法官,其中從事審判業務的法官35人,以此35名法官為調查對象,共發放調查問卷並有效回收35份。35名法官的基本情況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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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法官會議的價值評價

專業法官會議設立的初衷即為解決個案裁判疑難,其制度價值一方面體現在司法過程中是否存在裁判疑難,及疑難案件存在的比例大小,代表因審判產生的實際諮詢需求;另一方面則體現在其使用者——法官的價值判斷,包括法官疑難諮詢意願、對專業法官會議認可程度。

1.實踐諮詢需求高。受測法官均表示“從事審判工作期間遇有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而其估算的比例大多集中於30%-50%之間。進一步數據分析發現,工作年限長短同疑難比例高低大致成反比。同時隨著社會高度發展,其帶來的糾紛多樣性必然引起越來越多的法律適用疑難,疑難比例有可能進一步提升。

2.個體諮詢意願高。就法官在面臨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時的諮詢意願方面,全部法官表示“願意傾聽他人意見”;相對的,面對“諮詢求助”,85.7%的法官也“願意通過查找相關案例或僅就自己所知範圍為他人提供參考意見”,其餘14.3%的法官則須“視其他情況而定”,並無法官明確表示“不願意”提供幫助。

3.專業法官會議價值認可度高。在逐步弱化審判委員會個案指導職能的改革形勢下,確有相當數量的案件存在法律適用疑難,專業法官會議的存在價值不言而喻:85.7%的法官認為專業法官會議的設立具有“必要性”。而在認同專業法官會議的法官中,所有法官均認可“討論研究疑難個案”,“鍛鍊青年法官”緊隨其後。

(三)對專業法官會議的實操評價

從宏觀上看,由於專業法官會議運行情況尚無官方正式統計,可從該院近年來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數量變化(見下表)考察專業法官會議的諮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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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雖然該院設立專業法官會議,以期在審判委員會前解決部分疑難案件,但實踐中,審委會討論案件數量與該院收案數量上升趨勢基本一致,並未因實行專業法官會議制度而有明顯下降,可知,審判諮詢效果尚未有效發揮。

法官對該機制運行情況的實操評價也印證了上述結論:

1.參會積極性低。從提請召開會議的角色出發,當遇有法律適用疑難的案件時,“不傾向選擇專業法官會議”或“如其他方式可解決則不考慮專業法官會議”的法官佔近九成,說明通過專業法官會議得到參考意見並不是法官們實踐操作中的第一選擇。同樣,從提供諮詢意見的角色出發,對參會意願“說不準”的法官佔71.4%,明確表明“不願意參會”的佔17.4%,即九成法官將參加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當作一種“額外負擔”——無論發起者或者參與者,對召集專業法官會議的態度似乎都頗為“牴觸”。

2.預判諮詢效果不理想。如果說審委會討論案件的宏觀數據存在其他客觀因素影響諮詢效果體現,那麼作為親身參與諮詢的法官們的效果預判則可進一步說明問題。本次調查將效果預判分為會議討論“過程”與“結果”兩方面:對於會議討論過程的充分性或滿意程度,法官平均打分為2.3分,對會議最終效果打分平均為2.1分(兩者中間分值均設為3分),即總體上法官認為會議效果在“一般”以下。當將上述兩項數據一一比對發現,專業法官會議中的案件能否得以充分討論與會議諮詢效果評價基本成正相關,即討論過程,或言參會法官發言的有效性直接關係到諮詢效果。

以上調查結果顯示出一個“矛盾”的結論:專業法官會議價值契合了法官的諮詢需求,得到高度肯定,但制度運行中卻沒有得到法官們的積極適用與效果認可,專業法官會議制度運行面臨尷尬。

02

原因剝析:

專業法官會議遇冷背後的生機

事物的發展系內因與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專業法官會議制度亦是如此,從內外兩方面著手分析,明確問題所在,是進一步完善該制度的起點。

(一)自身影響因素

如前所述,抽象提煉法官對專業法官制度實操評價——法官參會積極性低及預判效果不理想,分別對應該制度的形式因素與實質因素,為深入考察制度設計可能存在的問題,在前期與個別法官談話摸底的情況下做了進一步調查分析,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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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形式設障。根據該院《專業法官會議規則》規定及法官個別反饋,此次調查就法官“不選擇專業法官會議”研究案件的原因從召開前至結束期間一一列明,統計結果顯示,“會議耗時長”、“不具及時性”及“採納情況須說明”成為影響法官選擇的形式因素前三。

其中,非及時性與耗時長是由“會議”這一形式本身決定且不可迴避的,因“會議”由固定多人參與方可進行,即須協調每位會議成員的時間,則一般為定期或案件數積累較多時召開,導致討論時效性不強的同時拉長會議時間;而“說明採納情況”則是該院人為設定,因會議規則要求會上須形成“傾向性”意見,法官(合議庭)如不採納該意見則須向會議說明,使“諮詢”制度帶有些許“強制”色彩。

2.功能實質弱化。專業法官會議的目的在於通過充分討論、辯論為承辦法官(合議庭)提供更接近正確的裁判思路,可以說,討論過程的質量直接決定了會議功能實現程度。然而,在法官“不選擇專業法官會議”研究案件的選項中,“討論不積極”也成為其主要顧慮。進一步探究發現,參會法官對案情不瞭解、對所涉專業領域不熟悉成為最有可能抑制法官發言積極性或討論效果的因素。

提前瞭解案情及自身具備較強專業技能是研究案件的前提條件,而由於“會議”形式的限制,會前準備不足、參會人員無針對性等對討論過程產生負面影響;同時,居於影響因素第三位的“院長參與”,也反映會議中法官內心的“行政壓力”,這與長期根植於法官內心的層級式觀念相關,對上級權威存有依賴心理,可能使討論過程產生“跟風”或“長官干預”等發言不充分的情形。

綜上所述,專業法官會議的制度設計偏差從法官的選擇結果中已初步顯現:召開形式“封閉化”,會議的形式、流程、人員均是“封閉”且固定的,具有較強的行政色彩,由此導致了諮詢結果“形式化”,專業法官會議在實踐中與“扁平化管理、平等性參與”的初衷相背離。

(二)外部影響因素

對同一法官而言,工作整體環境是相對不變的,因此,影響其諮詢方式選擇的,更多地指向其他可替代專業法官會議的形式。通過橫向比較,還可從中尋求專業法官會議制度的解圍之策。

1.實際諮詢方式的多樣化選擇。根據前期摸底中法官反饋,此次調查設計了類案查詢、與他人討論、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提交審委會及其他五種解決疑難案件的形式,其中與他人討論中又將討論對象細分,幾種諮詢方式的使用廣度與頻率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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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綜合兩個維度考量,將使用廣度與頻率做一乘法簡單細化,數據顯示,“與他人討論”成為當下法官們應用程度最高的諮詢方式,而其討論對象則集中於本院法官和(副)庭長(在此將這一情況歸結為“個別討論”),其次為類案查詢,審委會與專業法官會議幾乎並列於後。

2.專業法官會議橫向比較劣勢。事實上,專業法官會議在部分地方法院已進行多年探索,有如此“實踐基礎”的制度在真正推行時仍無法得到法官的積極適用,而同作為“解決案件疑難問題方式”的“個別討論”及“提交審判委員會”,其現實應用率更高。因此將三種方式橫向比較,或可從中發現關鍵性“設計差異”。

“專業法官會議”對比“個別討論”。結果應用相似,兩種方式得到的“意見”均屬於“參考”性質,即法官(合議庭)須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採納,即對案件結果並無強制效力,這就將兩者劃歸於“諮詢方式”範疇;諮詢形式不同,簡單而言,“專業法官會議”傾向“長官制”,需要法官形成案件報告並向庭長、分管院長申請後,由後者決定並召集所有組成人員共同參與討論,而相較之下,“個別討論”則傾向“自發式”,諮詢時間、地點、媒介等均由法官以“便宜行事”考慮而決定,並可根據案件情況而有針對性地選擇諮詢對象。

“專業法官會議”對比“審判委員會”。“會議”形式相似,即均需要“行政首長”許可後確定同一時間、地點召集組織所有成員集體討論;“會議結論”應用不同,前者作為“諮詢機構”,不對辦案法官形成強制約束力,其他不利因素易導致法官放棄這一諮詢方式,而後者作為法院內部“最高審判組織”,對案件結果有著絕對的“決定權”,這也意味著法官將“審判責任”一併上交至審委會,使其成為法官規避責任的“避風港”,系其他方式不可取代的。

(三)困境與突破

專業法官會議制度的“形式封閉化”與“結果形式化”成為法官諮詢選擇時的“推力”,而可替代方式——“個別討論”或審委會——則以“形式靈活性”及“結果決定性”解決了法官審判疑難問題,成為 “拉力”,內外共同作用下,專業法官會議現實遇冷系必然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遇冷困境下暗藏著完善專業法官會議的新路徑:“個別討論”或審委會不僅是專業法官會議的替代方式,更是法官實際解決疑難問題最常用的方式,其本質上反映著法官實際諮詢方式偏好;而恰恰,兩種可替代方式使專業法官會議制度設計上的兩項偏差得到了不同方面和程度的彌補。

這為完善專業法官會議機制提供了全新思路:從替代方式入手,既是對法官需求側的滿足,亦是對現存制度偏差的矯正。但審委會的“結果決定性”是作為“諮詢機構”的專業法官會議無法逾越的機制鴻溝,因此,如何發揮“個別討論”的靈活形式成為新支點。

03

尋求突破:

引入“會診”規範審判諮詢行為

“個別討論”作為應用程度最高的諮詢行為,是法官諮詢需求的最佳體現,以此為“基石”完善審判諮詢機制方可為法官所用。但因法官在實踐中“便宜行事”之嫌,“個別討論”的自發性和任意性必然導致其存在效率不足及無序化的弊端,須尋求與之契合的管理模式加以規範,而醫療系統內的“會診”模式恰恰是“疑難個案研究”的成熟模式,或可為完善審判諮詢機制提供有益借鑑。

(一)會診模式簡要介紹

醫療會診,也稱“醫學會診”或“臨床會診”,是指當醫師碰到疑難病例或者重大手術、重大臨床問題時,會邀請醫院內或者院外專科專業的專家等一起進行疾病的診斷、治療商討、方案調整。其目的是“更快明晰患者的病情,規避病情的風險,使治療更恰當有效。”

從種類來看,醫療會診模式分為急診會診、科內會診、科間會診、院內會診及院外會診,層層遞進式的模式劃分為不同疑難程度的病例提供多重選擇;從方式來看,分為直接會診和遠程會診,其中,遠程會診系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傳送病人案情資料,參與會診的醫生並不實際接觸患者,而是通過病例資料提供診療判斷。

雖然會診種類和方式多樣,但其中的關鍵環節點相似:由患者的主管醫師發起會診,寫明病情等基本情況,視種類不同,經科主任或上級醫師確認同意後發往受邀請科室,受邀科室按申請派人參與會診;如申請院級會診,則須明確時間、地點,還可採用點名的方式進行。另外,同一患者若科間會診兩次後未有明確診斷,應報科主任,或可轉至院級會診。

目前,我國大部分醫院已經開展了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信息化建設,並且部分有條件的醫院也將會診流程也納入了系統設計當中,這不僅便於會診醫生提前瞭解患者病情,也使得會診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流程可以有效記錄。

(二)醫療會診模式的可借鑑性

將“醫療會診”與“審判諮詢”加以對比,可發現二者具極高的相似度,正體現了醫療會診模式的借鑑意義。

專業性相似。醫學和法學都是專業性極強的學科,必須進行專門的專業學習、培訓和實踐後方可掌握,其工作邏輯遵循特定且相似的規律:法官對於案件的法律適用如同醫生對於病人病情及治療方案的認定,同樣依循科學規範、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並依賴於一定的經驗判斷。

功能相似。醫生的職責在於治病救人,而法官的職責在於定紛止爭,二者不僅職業功能相似,其面臨的現實困境亦相似:因實踐的複雜性,單純依靠個人有限的知識儲備或經驗,可能出現無法確定判斷的病(案)情或難以做出正確的決策。“醫療會診”和“法官會議”正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而產生,其功能或言其存在價值高度一致。

解決問題的思路相似。“會診”解決問題的核心方式在於“借腦”,即其他醫生對病例的考察判斷提出意見建議,各方共同研究最佳治療路徑,這與“專業法官會議”的思路如出一轍—通過集體會商提出問題解決的最佳思路。解決問題思路的相似性,為制度的成功移植奠定了形式基礎。

管理要求相似。最高院提出探索審判諮詢機制,並構建“專業法官會議”制度,既出於使諮詢意見更為全面科學以更好地解決疑難案件的目的,也出於管理“留痕”的考慮。而“專家會診”做到了記錄可查、考核掛鉤,與諮詢機制的“官方”定位吻合。

(三)以“會診”規範諮詢的可行性

雖然醫療會診同審判諮詢在制度需求等各方面具極高的契合度,但能否將“個別討論”這一諮詢行為納入“會診”模式下,使其靈活性與規範性並存,仍需要從二者的行為模式特徵上考量。

1.諮詢行為模式分析。將“個別討論”的過程簡化後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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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個別討論”行為模式的主要特點包括:法官主導性,議題範圍、探討內容、諮詢對象、流程啟動與進展等均是靠法官自主判斷並推動;流程便捷性,諮詢過程系由數個“諮詢單元”,即法官間一對一討論組成,該過程形式簡單,可重複組合;交流自由性,基於鬆散環境與對象選擇自由,探討過程完全去行政干擾,意味著討論過程更自由、充分,也更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2.會診行為模式分析。雖醫療會診種類較多、層級明顯,但通過上文關鍵節點抽象分析後,可簡化為“科級會診”與“院級會診”,具體過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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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剝離其流程組成,可將其分解為三類行為模式:醫生獨立型,即醫生之間通過系統自行進行聯繫會診即可;領導審批型,即在跨科邀請會診時須科主任系統內確認;集中討論型,上升至院級會診則轉化為由院辦召集的相關領域醫生的研討會議。

3.二者的比較與融合。將上述行為模式進行對比發現,“個別討論”幾乎是醫療會診“醫生獨立型”的翻版,二者行為模式特徵極為吻合——同樣由發起者主導,自行選擇對象並啟動流程,並以發起者與受邀者一對一便捷式探討為主要形式,交流自由充分;同時,醫療會診的“集中討論型”更類似“資深醫生研討病例會議”,形式上同“專業法官會議”相契合,僅在討論範圍、成員組成等方面存在差異。

更引人注意的是,醫療會診進一步明確劃分了管理層級與層級銜接標準,並以信息化方式完成諮詢流程記錄,實現院方管理的有序性和規範性。有鑑於此,通過融合醫療會診模式,不僅可以達到規範諮詢行為的目的,還可在此模式中保留“個別討論”這一高頻諮詢行為的靈活形式,並使其與“專業法官會議”相銜接,這為進一步完善審判諮詢機制奠定框架基礎。

04

路徑構建:

“專業法官會診”機制框架設想

相較於“專業法官會議”這一單一機制,借鑑“會診”模式以相對簡化、規範的形式把握“諮詢制度”的實質內涵,可構建一套形式靈活、層級鮮明、管理規範的“專業法官會診”機制,推動實現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目的。

(一)基本架構

目標設定。完善諮詢機制的目標在於搭建一個滿足法官多元化、多層次的諮詢需求的平臺,使用更為開放的形式,容納從“個人諮詢”到“集體討論”多樣的諮詢模式。

層級設置。借鑑醫療會診的多個類型,將法官諮詢也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多個層次,法官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一個或幾個諮詢對象參與一個案件的討論,也可以在一次諮詢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發起更大範圍、更高層次的諮詢申請。諮詢分層的根本標準為問題的疑難程度,外觀標準主要在於參與人員範圍與諮詢形式。

主體定位。諮詢的“發起者”為案件的承辦法官,針對某一案件,是否開展諮詢、諮詢的問題以及參與人員、討論過程和意見整理均要圍繞承辦法官的意志,承辦法官負責主導整個流程,其法官助理因較大程度地參與案件審理,可以擔任輔助角色。

技術支持。出於便利化考慮並結合無紙化辦公發展方向,承載工具應當為信息化技術,可以在現有審判平臺中嵌入諮詢模塊,與雲平臺數據對接,以便參與諮詢的法官及時獲取案件信息。

(二)會診流程

以初級諮詢為基本模板,啟動上,以需要諮詢的法官(暫稱其為“需方”)為起點,由其在系統內填寫申請,簡要列明案由、案情、問題,如法官或合議庭有初步意見也可簡單說明;自主選擇想要諮詢的對象(暫稱其為“供方”),數量上不受限制,法官作為“理性人”可以較為合理地明確供方並控制人數,提高諮詢的針對性和效率;自主確定諮詢的時間和地點,對於非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自由選擇較為便宜的地點進行討論,如法官辦公室等,系統將自動發送至對應供方處。

過程上,一般形式為“多方討論”,即按需方指定的時間地點,供需雙方圍繞諮詢問題提出意見建議,若有供方不便於參與當面討論法人,可以選擇獨自與需方對話,對話形式不限制。但所有參與諮詢的供方,均需在系統內回填需方的諮詢申請,簡要寫明提供的思路或參考案例。

結果上,需方須在自己的申請流程中手動結束,也可設置系統默認,在需方設定諮詢時間後的24小時內自動結束。供方如對諮詢問題不想參與討論,則無需操作,由需方法官結束諮詢流程即可。

中級和高級諮詢則在初級諮詢基礎上:發起時增加庭長審核同意的環節;討論形式要求供方無特殊理由均需到場,並可申請由庭長進行主持;供方法官範圍數設定更廣,並可以選擇邀請分管領導共同參與研討。

同一案件可申請多次或不同層級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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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鍵要素說明

諮詢對象範圍。基於“交流自由”需求,不劃定人員限制,去除行政干擾,所有員額法官,均可歸入可參與諮詢的行列。但可考慮通過考核選出並在系統內顯示“優秀法官”,增強法官參與諮詢積極性,也可作為諮詢級別的人員範圍考量。

諮詢問題範圍。除明確為“法律適用問題”外,亦不作其他限制。因諮詢系統的彈性設定,對於簡單問題,法官可以選擇少數幾人進行諮詢,成本對應問題難度而言是可控的,無須擔心諮詢被“濫用”。

發言規則。對初級形式的諮詢因其設定較為自由,一般由需方進行主持,發言規則不做限制;對於中、高級形式的諮詢,一般由需方的庭長進行主持,如人員涉及較多,則可按資歷從低到高順序發言。

討論記錄。對於初級諮詢,因基本涉及法律問題較為簡單,認定系統內的“諮詢申請”記錄即可;對於中級和高級諮詢,由需方進行記錄並留存。記錄形式暫不做要求,可根據情況變通,以防加重諮詢負擔。

結果運用。鑑於諮詢的作用僅在於“提供參考”,需方仍要進行獨立裁判,無論基於理論或者實踐角度,需方採納與否無須說明理由。

綜上,該“會診”機制以“個體討論”行為模式為基本組成,以法官集中會議為最高形式,全過程由法官自主發起和控制,同時以技術手段兼顧管理、記錄等要求,尤其在初級諮詢模式中,基本遵循“個別討論”的行為模式,而在中、高級諮詢中因案件疑難程度及院庭長監督職責迴歸“會議”形式,但其啟動程序、諮詢對象等方面仍以法官為主導,且成員組成不固化,形式更為靈活便捷。

(四)輔助與銜接制度思考

1.考核輔助。為法官單純的諮詢需求加上管理的“外衣”,必然造成法官一定的負擔,為增強上述諮詢系統的實際應用效果,參考醫療會診付費機制,在審判諮詢中亦應當輔之必要的激勵機制,除上文提到“優秀法官”的選取和標註外,還可依據參與次數、發言積極性、發言意見質量等計入年底法官績效考核。

2.與法官成長機制銜接。一方面鑑於年輕法官估算的疑難比例更高及法官對專業法官會議“培養年輕法官”的價值認可,另一方面司法責任制改革下一步面臨法官助理的晉升及其與員額制的銜接,需要法官助理在實踐中學習成長,因此可將諮詢審判機制作為培養精英法官和後備法官的途徑,例如鼓勵旁聽高級諮詢。

3.與審委會制度銜接。專業法官會議的提出除了服務於法官裁判,也是為了削弱審委會研究個案的功能以突出其總結裁判經驗的作用,如若諮詢機制足夠契合法官需求、解決疑難問題,將必然為審委會過濾案件,實踐中,將專業法官會議作為審委會的前置程序的做法實屬不必。

4.與智慧法院建設銜接。此諮詢系統的實現有賴於法院信息化建設的發展,其便捷性及管理性集中體現於該系統的自動提示、案件關聯及諮詢留痕等功能。而隨著訴訟面臨多樣性、新型化發展,諮詢對象需求可能更加廣泛,借鑑於醫療系統中的“遠程會診”,法院系統內也可考慮將案件諮詢對象擴展至包括上級法院在內的其他法院法官,進一步深化其智庫諮詢與適法統一之功能。

結 語

從“專業法官會議”到“專業法官會診”,是立足審判諮詢職能上的形式化探索與創新,將法官最傾向且實際應用最頻繁的方式納入到官方管理範疇,以技術支持及考核激勵機制為必要輔助,使專業法官會議(診)在討論結果不具有終局性和決定性的情況下,為合議庭提供儘可能科學準確的諮詢意見,此係審判權獨立運行改革“活的源泉”。本文的“專業法官會診”機制構建系基於各審判業務量與人員較為均衡的理想化法院之上,對如何滿足不同層級法院需求等問題未作全面探討,僅以此設想拋磚引玉,為實踐提供有益參考。

交流思想、碰撞觀點、

展現風采、養成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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