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山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套路贷”涉恶案

4月30日下午,花山区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首例涉恶“套路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任某、陆某、刘某某、赵某、杨某某五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四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花山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套路贷”涉恶案

花山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套路贷”涉恶案

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陆某、刘某某、赵某、杨某某五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套路贷”之实,乘借款人急需用钱之际,诱使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将“套路贷”与暴力催收相结合,企图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陆某、刘某某、赵某、杨某某五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据此,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陆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将被告人退赔款发还被害人,对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该起涉恶案件从受理到宣判仅用时20天,由花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飞担任审判长,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所判罚金总额22万元追缴到位,体现了从严从快、深挖彻查、“打财断血”的工作要求,该起涉恶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宣判,彰显了花山区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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