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抵押貸款150萬後將房屋出租20年,沒用!

向銀行抵押貸款150萬元後把房子出租20年,銀行因其預期不還款拍賣房產,“買賣不破租賃”,法院該不該強制執行?4月15日,天府早報記者從新都法院獲悉,近日該院組織執行幹警強制騰退一處已拍賣房產,順利將其交付到買受人手中。

據介紹,此處房產在申請被執行人周某某、劉某武向申請執行人成都某銀行借款150萬元時,被雙方約定為抵押擔保財產,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就在該房產成功拍賣後,案外人劉某春以租賃該房產, “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向新都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訴請中止對該房產的強制執行。新都法院按照法律規定,駁回了劉某春的執行異議,維護了買受人和申請執行公司的合法權益。

2016年7月19日,原告成都某銀行與被告周某某、劉某武簽訂《最高額授信合同》《個人貸款授信合同》,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向被告授信本金150萬元,並對利息標準、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同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將二被告名下一宗商業房產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擔保。據此,雙方於2016年7月21日辦理了抵押登記。2017年3月20日,因二被告的上述借款發生利息逾期,且借款用於經營的公司被註銷,原告宣佈借款提前到期。後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扔不履行,遂起訴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50萬元及利息、罰息等,並有權對被告抵押房產行使抵押權,在二被告不履行債務時,對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房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017年6月19日,承辦法官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請。在二被告拒絕按照生效判決履行義務後,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10月14日,新都法院依法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對被申請執行人周某某、劉某武抵押的房產進行拍賣處置。2018 年10月22日,買受人張某某以最高價競得被拍賣房產。同年10月29日,新都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裁定上述抵押房產歸買受人張某某所有。

裁定作出後,案外人劉某春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理由是2016年10月2日,被申請執行人周某某、劉某武將上述已抵押房產中的40平米出租給她,租期20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劉某春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訴請中止對上述抵押房產的強制執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成都某銀行與周某某、劉某武辦理上述房產抵押權的登記時間為2016年7月21日,而劉某春與二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時間為2016年10月2日。該房產的抵押時間早於租賃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故劉某春“買賣不破租賃”的主張不能成立。新都法院依法駁回劉某春的執行異議請求。

天府早報記者 馮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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