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縣又一例“拒不還錢”,被告人獲刑8個月

2019年4月10日,贛縣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拒執罪案件,並當庭判處被執行人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贛縣又一例“拒不還錢”,被告人獲刑8個月


案情回顧

2015年1月30日,贛縣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彭某夫妻償還鍾某等人借款14萬元及利息,同年2月19日判決生效。2016年4月15日,贛縣區人民法院(2015)贛執字第13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彭某坐落於贛縣區站前大道天茂苑的房產。2017年2月3日,彭某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被贛縣區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十五日,拘留後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2017年11月17日,贛縣區人民法院對彭某坐落於天茂苑的房產進行強制騰房,大約一個月後,彭某擅自撕毀封條、強行撬鎖並安排其家人搬回已查封的房屋居住。

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彭某被立案偵查,後被杭州鐵路公安抓獲,於2019年1月25日被羈押於杭州鐵路看守所,同年1月28日被贛縣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我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鑑於被告人彭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贛縣又一例“拒不還錢”,被告人獲刑8個月

法官說法

很多被執行人認為,拒不執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最多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其實不然,我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拒執罪的刑期執行完之後,原來應當執行的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仍然需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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